• 《律師執業規則》(下稱《規則》)第2(a)、2(d)及2(e)條 
  • 《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14.02

程序以書面處理。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5年6月30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以下申訴裁斷屬實: 

申訴

答辯人未有履行物業轉易中的專業承諾的條款,違反《指引》原則14.02 和《規則》第2(a)、2(d)及2(e)條。

鑒於延遲的長度及答辯人過去違反承諾的記錄,審裁組作出以下命令:

  1. 答辯人被罰款港幣20,000.00元;
  2. 譴責答辯人;及
  3. 答辯人須支付律師會、檢控員和審裁組書記的費用。

檢控員陳漢光律師事務所的陳漢光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陳何律師事務所代表答辯人

審裁組書記姚定國律師

 

審裁組成員:

黃偉強律師(主席)

羅永聰律師

陳穎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