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1.03

違反普通法,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

 

聆訊日期:2026年1月6日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6年2月23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答辯人承認的以下申訴裁斷屬實:

申訴

答辯人在高等法院案件HCCC 350/2020中就相關行為及事件被裁定罪名成立,從而(a) 違反《指引》原則1.03, 即他未有恰當地規範自己的言行,並且以相當可能令行業聲譽受損的方式行事,以及(b)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違反普通法,因而損害了其誠信、其信譽及行業的聲譽。 

 

審裁組命令

  1. 將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及 
  2. 答辯人支付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款項由審裁組經簡易程序評定。  

 

檢控員CMS國際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Glenn Haley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答辯人親自行事

審裁組書記林永達先生

 

審裁組成員

廖佩儀 律師(主席)

郭偉良律師

陳思敏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