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普通法,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
聆訊日期:2025 年 7 月 16日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5 年 7月22 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以下對答辯人的申訴裁定證明屬實:
申訴
答辯人於2023年5月11日透過視像連線方式出席美國國會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於會上向該委員會提供了口頭及書面證詞。答辯人在口頭及書面證詞中均表示自己是香港的律師,在此司法管轄區執業。在口頭證詞中,他請求美國政府對曾參與國家安全及/或政治相關案件的香港法官及/或檢控官實施制裁。在書面證詞中,他請求美國政府對曾參與國家安全及/或政治相關案件的香港檢控官實施制裁。當答辯人作出上述行為時,正身為《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所指的律師及法院人員。答辯人的所為構成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並違反普通法,因而損害了其誠信、其信譽及行業的聲譽。
審裁組認為答辯人的不當行為屬重大和嚴重,故作出以下命令:
徐伯鳴劉永強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女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澳洲律師行Arnold Bloch Leibler代表答辯人,缺席
審裁組書記許文傑律師
審裁組成員:
林楚麗律師(主席)
劉硯楓律師
彭振聲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