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1.03

違反普通法,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

 

程序以書面處理。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5年12月23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答辯人承認的以下申訴裁斷屬實:

申訴

答辯人違反《指引》原則1.03,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因而損害了其誠信、其信譽及行業的聲譽,違反普通法,事緣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答辯人嚴重專業行為失當,且因答辯人承認兩項不誠實指控(案件編號12181-2021) 而加重,並作出其中包括將答辯人在2021年8月3日從英格蘭和威爾斯律師登記冊上除名的命令。 

 

審裁組命令

  1. 將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及
  2. 答辯人須支付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款項由審裁組經簡易程序評定。

 

檢控員徐伯鳴 劉永強律師行的劉永強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答辯人親自行事

審裁組書記許文傑律師

 

審裁組成員:

陳家能律師(主席)

林浩志律師 

 張達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