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下稱《條例》)第6(5A)、7(d)及49(1)(a)條

《律師執業規則》(第159H章)(下稱《規則》)第2(a)及2(d)條

《律師(專業彌償)規則》(第159M章)(下稱《彌償規則》)第6(1)條

《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13.04

聆訊日期:2025年8月8日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以下對答辯人的申訴裁定證明屬實:

第一項申訴

答辯人違反了《條例》第49(1)(a)條、《指引》原則13.04及《規則》第2(a)條和第2(d)條,基於由大概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第一段期間),答辯人以律師身份,見證呈請人簽署了分屬34個檔案中最少108份涉及破產的文件(其中107份文件由答辯人在一律師行(下稱「該律師行」)的辦事處見證),該等文件並非屬於該律師行,而是屬於該律師行的一名不合資格職員,答辯人從而允許該名不合資格人士在破產案件中使用答辯人的名字。

第二項申訴

答辯人違反了《彌償規則 》第6(1)條、《條例》第7(d)條及《規則》第2(d)條,基於答辯人除見證了第一項申訴所述呈請人簽署文件,於大概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第二段期間),多次前往該律師行的辦事處,以香港律師的身份見證呈請人簽署了分屬234個檔案中最少465份涉及破產的文件,藉此以執業律師身份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且在第一段期間及第二段期間均沒有專業彌償計劃的保障。

第三項申訴

答辯人違反了《條例》第6(5A)條及《規則》第2(d)條,基於答辯人沒有遵從律師會就答辯人2020年及2021年的執業證書所施加的《執業證書(特別條件)規則》(第159Y章)附表1 編號1的條件,於第一段期間及第二段期間均未受持有無條件執業證書的律師的督導。

 

審裁組命令: 

  1. 就第一項申訴,將答辯人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
  2. 就第二項申訴,譴責答辯人及答辯人被罰款港幣100,000.00元;
  3. 就第三項申訴,譴責答辯人及答辯人被罰款港幣30,000.00元;及
  4. 答辯人支付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款項由審裁組經簡易程序評定。

檢控員博凱立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及CMS國際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自2025年10月1日起)的Geoffrey Shaw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博凱立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Glenn Haley律師於2025年8月8日的聆訊代表申請人

答辯人親自行事缺席

審裁組書記許文傑律師

 

審裁組成員:

關雨龍律師(主席)

楊仕進律師

張政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