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彌償計劃(「彌償計劃」)自1989年成立以來,便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附屬法例《律師(專業彌償)規則》(第159M章)(「《規則》」)所載條款,為所有香港律師行提供強制性的專業彌償保障。彌償計劃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需要尋求法律意見、協助或代表的公眾人士。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d)條,任何人不得以律師資格行事,除非他正遵從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所訂立並對他適用的彌償規則,或獲豁免,無須遵從該等規則。
《規則》第6(1)條規定:每名在香港從事執業業務的律師,或被人向公眾顯示為在香港從事執業業務的律師,均須具備與維持彌償。
《規則》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彌償條款與條件、報告要求、專業彌償計劃供款及免賠額的計算方式,以及免除事項。
注:下文中斜體標示的術語均按照《規則》第2條定義,完整釋義請參閱《規則》原文。
對於任何於2019年10月1日或之後首次通報並首次向獲彌償保障者提出的申索,每宗申索的彌償限額為港幣$20,000,000,此限額包含了免賠額及訟費。
只有獲彌償保障者可以提出申索。
獲彌償保障者包括律師行或任何受僱於或從事執業業務相關人士,執業業務指執業為律師的業務。
彌償計劃為獲彌償保障者因與執業業務有關所招致的任何種類的民事法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
除其他免除條款外,彌償計劃不保障由律師行主管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或其僱員之不誠實或欺詐行為而引起的申索——除非獲彌償保障者能夠證明或能顯示其僱員之行為並非由律師行主管在處理或管理有關執業業務時罔顧後果、不誠實或欺詐而發生;亦不保障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的執業業務所產生的任何責任。
免除事項請參閱《規則》附表三(《免除及條件》)。
受僱於香港律師行的註冊外地律師亦受彌償計劃的保障,但彌償計劃只保障香港律師行,不保障外地律師行。
根據《外地律師註冊規則》(第159S章)第6(1)條規定:作為外地律師的註冊證書須受條件限制,即隨時須存在著一份保險單,而根據該保險單,該外地律師有權就他以外地律師身分行事或執業時所提供的服務獲得彌償,彌償的方式及程度須類似彌償計劃向律師所提供的彌償。外地律師行須從公開市場獲取相當於彌償計劃的彌償的專業責任保險,並將保單提交律師會註冊組審批。
更多有關彌償計劃的資訊,請瀏覽彌償計劃的網站(需要登錄律師會網站的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