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規則》(下稱《執業規則》)第2(a)、2(c)、2(d)及2(e)條

《律師帳目規則》(下稱《帳目規則》)第7、8(1)、9A、10及10A條

《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二版)(下稱《指引》)原則12.05及13.02

 

聆訊日期 : 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23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4月21日

裁斷及命令日期 : 2018年10月2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答辯人承認的以下申訴裁斷屬實:

第一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遵從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A條發出的查閱通知,因而違反了《執業規則》第2(a)及2(d)條。

第二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根據《帳目規則》第7條獲准許的情況下,將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中的款項轉撥及/或允許款項被轉撥至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用以支付該律師行向專業彌償計劃基金的供款,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7條。

第三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根據《帳目規則》第7條獲准許的情況下,多次從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提取及/或允許款項被提取,用以支付該律師行的辦公室開支,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7條。

第四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根據《帳目規則》第7條獲准許的情況下,從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提取款項或允許款項被提取,導致該等當事人帳戶出現負數結餘,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7條。

第五項申訴

答辯人在不同日期,從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提取現金或允許現金被提取作為「事務費」,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8(1)條。

第六項申訴

答辯人違反了《帳目規則》第10條,事緣他未有備存妥為詳細記敍的簿冊及帳目,以顯示該律師行及/或他就當事人款項作出的交易,違反了該條第(1)款;及/或未有在3個工作天內記錄該等交易,違反了該條第(2)款;及/或未有在進行該等交易的月份的下一個月份終結前記錄所有其他交易,違反了該條第(3)款。

第七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就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擬備銀行對帳表,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10A條。

第八項申訴

答辯人從該律師行的當事人帳戶開出或允許開出不兌現的支票,因而違反了《指引》原則13.02及《執業規則》第2(c)、2(d)及2(e)條。

第九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在大律師提交收費單後2個月內支付大律師費用,因而違反了《指引》原則12.05及《執業規則》第2(a)及2(d)條。

第十項申訴

答辯人未有就其違反《帳目規則》時從速作出補救,因而違反了《帳目規則》第9A條。

審裁組作出以下命令:

  1. 答辯人就第六項申訴被罰款港幣60,000元;就第一、五、七及九項申訴,各被罰款港幣50,000元;就第八項申訴被罰款港幣40,000元;就第二、三及四項申訴,各被罰款港幣20,000元;以及就第十項申訴,被罰款港幣10,000元;即總計370,000港元;
  2. 自命令日期起計3年內,答辯人不得以獨資經營者或律師行合夥人的身份在香港執業。在此期間,向答辯人發出的任何執業證書均須有以下條件規限:在有關期間內,他不得擬備、處理或簽署任何付款憑單、賬簿、收據、支票或任何與該律師行的當事人款項或該律師行的律師行款項有關的其他文件,或以任何方式處理該律師行的當事人款項或該律師行的律師行款項;及
  3. 答辯人按完全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包括律師會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如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訟費交由法院評定。 

 

檢控員羅夏信律師事務所的Malcolm Kemp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答辯人於2016年8月4日的聆訊親自行事

泰德威律師事務所延聘James McGowan大律師在2016年11月23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4月21日的聆訊代表答辯人

審裁組書記丁冠雄律師

 

審裁組成員:

黃國基律師 (主席)

張呂寶兒律師

程騰歡博士

 

上訴法律程序

根據CACV 529/2018號案件,答辯人就審裁組作出的罰款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經答辯人進一步申請,上訴法庭於2021年11月18日給予答辯人許可提出進一步證據。 

於2024年7月29日,上訴法庭裁定案件牽涉審裁組主席表面的偏頗而成立,遂准予上訴,並命令:

  1. 就十項申訴的罰款總額減至港幣250,000元;
  2. 對答辯人執業證書所施加的條件予以變更,使其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為期3年;及
  3. 紀律法律程序的費用由答辯人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支付,款項有待簡易程序評定或合理分擔的問題而定。

於2025年6月9日,上訴法庭進一步命令:

  1. 答辯人須合理分擔支付律師會訟費,款項由法庭經簡易程序評定;
  2. 律師會須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款項由法庭經簡易程序評定;及
  3. 答辯人須按月分期向律師會支付港幣250,000元的罰款及(經抵銷後的)訟費,有關款項須在罰款和訟費之間分配,直至全數付清。

於2026年1月6日,上訴法庭駁回了答辯人就2025年6月9日的訟費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答辯人需承擔律師會的訟費。於2026年2月24日,法庭裁定答辯人支付律師會的訟費,款項由法庭經簡易程序評定。

M.B. KEMP LLP 延聘訟辯律師Jason Toms代表香港律師會
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James McGowan大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