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6.04

  

程序以書面處理。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以下對答辯人的申訴裁斷屬實:

第一項申訴

答辯人作為律師,違反《指引》原則6.04,沒有全面及從速地回覆律師會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的查詢函件,以解釋其行為,即沒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條及《會計師報告規則》第8(1)及8(2)條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向律師會理事會遞交該律師行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會計年度的會計師報告。

第二項申訴

答辯人作為律師,違反《指引》原則6.04,沒有遵從律師會日期為2021年8月10日的函件中所載的調查委員會決議第2段的規定,該規定要求答辯人在收到上述調查委員會決議之日起計14天內,就律師會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的函件作出全面回覆。

 

審裁組命令

  1. 答辯人受譴責;
  2. 答辯人就每項申訴各罰款港幣20,000元(即合共港幣40,000元);及
  3. 答辯人須支付律師會、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的費用,款項由審裁組經簡易程序評定。

 

檢控員徐伯鳴,劉永強律師行的劉永強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答辯人親自行事缺席

審裁組書記許文傑律師

 

審裁組成員

曾啟健律師(主席)

岑漢和律師

黃淑嬌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