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第三版)(下稱《指引》)原則6.04
程序以書面處理。
裁斷及命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律師紀律審裁組(下稱「審裁組」)就以下對答辯人的申訴裁斷屬實:
第一項申訴
答辯人作為律師,違反《指引》原則6.04,沒有全面及從速地回覆律師會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的查詢函件,以解釋其行為,即沒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條及《會計師報告規則》第8(1)及8(2)條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向律師會理事會遞交該律師行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會計年度的會計師報告。
第二項申訴
答辯人作為律師,違反《指引》原則6.04,沒有遵從律師會日期為2021年8月10日的函件中所載的調查委員會決議第2段的規定,該規定要求答辯人在收到上述調查委員會決議之日起計14天內,就律師會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的函件作出全面回覆。
審裁組命令:
檢控員徐伯鳴,劉永強律師行的劉永強律師代表申請人香港律師會
答辯人親自行事缺席
審裁組書記許文傑律師
審裁組成員:
曾啟健律師(主席)
岑漢和律師
黃淑嬌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