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规则》(下称《执业规则》)第2(a)、2(c)、2(d)及2(e)条

《律师账目规则》(下称《账目规则》)第7、8(1)、9A、10及10A条

《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第二版)(下称《指引》)原则12.05及13.02

 

聆讯日期 : 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23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4月21日

裁断及命令日期 : 2018年10月2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就答辩人承认的以下申诉裁断属实:

第一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遵从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8AA条发出的查阅通知,因而违反了《执业规则》第2(a)及2(d)条。

第二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根据《账目规则》第7条获准许的情况下,将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中的款项转拨及/或允许款项被转拨至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以支付该律师行向专业弥偿计划基金的供款,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7条。

第三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根据《账目规则》第7条获准许的情况下,多次从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提取及/或允许款项被提取,用以支付该律师行的办公室开支,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7条。

第四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根据《账目规则》第7条获准许的情况下,从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提取款项或允许款项被提取,导致该等当事人账户出现负数结余,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7条。

第五项申诉

答辩人在不同日期,从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提取现金或允许现金被提取作为「事务费」,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8(1)条。

第六项申诉

答辩人违反了《账目规则》第10条,事缘他未有备存妥为详细记叙的簿册及账目,以显示该律师行及/或他就当事人款项作出的交易,违反了该条第(1)款;及/或未有在3个工作天内记录该等交易,违反了该条第(2)款;及/或未有在进行该等交易的月份的下一个月份终结前记录所有其他交易,违反了该条第(3)款。

第七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就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拟备银行对帐表,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10A条。

第八项申诉

答辩人从该律师行的当事人账户开出或允许开出不兑现的支票,因而违反了《指引》原则13.02及《执业规则》第2(c)、2(d)及2(e)条。

第九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在大律师提交收费单后2个月内支付大律师费用,因而违反了《指引》原则12.05及《执业规则》第2(a)及2(d)条。

第十项申诉

答辩人未有就其违反《账目规则》时从速作出补救,因而违反了《账目规则》第9A条。

审裁组作出以下命令:
  1. 答辩人就第六项申诉被罚款港币60,000元;就第一、五、七及九项申诉,各被罚款港币50,000元;就第八项申诉被罚款港币40,000元;就第二、三及四项申诉,各被罚款港币20,000元;以及就第十项申诉,被罚款港币10,000元;即总计370,000港元;
  2. 自命令日期起计3年内,答辩人不得以独资经营者或律师行合伙人的身份在香港执业。在此期间,向答辩人发出的任何执业证书均须有以下条件规限:在有关期间内,他不得拟备、处理或签署任何付款凭单、账簿、收据、支票或任何与该律师行的当事人款项或该律师行的律师行款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理该律师行的当事人款项或该律师行的律师行款项;及
  3. 答辩人按完全弥偿基准支付讼费,包括律师会及审裁组书记的费用,如未能就讼费达成协议,讼费交由法院评定。 

 

检控员罗夏信律师事务所的Malcolm Kemp律师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答辩人于2016年8月4日的聆讯亲自行事

泰德威律师事务所延聘James McGowan大律师在2016年11月23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4月21日的聆讯代表答辩人

审裁组书记丁冠雄律师

 

审裁组成员:

黄国基律师 (主席)

张吕宝儿律师

程腾欢博士

 

上诉法律程序

根据CACV 529/2018号案件,答辩人就审裁组作出的罚款及讼费命令提出上诉。经答辩人进一步申请,上诉法庭于2021年11月18日给予答辩人许可提出进一步证据。 

于2024年7月29日,上诉法庭裁定案件牵涉审裁组主席表面的偏颇而成立,遂准予上诉,并命令:

  1. 就十项申诉的罚款总额减至港币250,000元;
  2. 对答辩人执业证书所施加的条件予以变更,使其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为期3年;及
  3. 纪律法律程序的费用由答辩人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支付,款项有待简易程序评定或合理分担的问题而定。

于2025年6月9日,上诉法庭进一步命令:

  1. 答辩人须合理分担支付律师会讼费,款项由法庭经简易程序评定;
  2. 律师会须支付答辩人的上诉讼费,款项由法庭经简易程序评定;及
  3. 答辩人须按月分期向律师会支付港币250,000元的罚款及(经抵销后的)讼费,有关款项须在罚款和讼费之间分配,直至全数付清。

于2026年1月6日,上诉法庭驳回了答辩人就2025年6月9日的讼费命令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并裁定答辩人需承担律师会的讼费。于2026年2月24日,法庭裁定答辩人支付律师会的讼费,款项由法庭经简易程序评定。

M.B. KEMP LLP 延聘讼辩律师Jason Toms代表香港律师会
陈何律师事务所延聘James McGowan大律师代表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