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第三版)(下称《指引》)原则6.04

  

程序以书面处理。

裁断及命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就以下对答辩人的申诉裁断属实:

第一项申诉

答辩人作为律师,违反《指引》原则6.04,没有全面及从速地回覆律师会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的查询函件,以解释其行为,即没有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8条及《会计师报告规则》第8(1)及8(2)条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向律师会理事会递交该律师行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会计年度的会计师报告。

第二项申诉

答辩人作为律师,违反《指引》原则6.04,没有遵从律师会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函件中所载的调查委员会决议第2段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答辩人在收到上述调查委员会决议之日起计14天内,就律师会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的函件作出全面回覆。

 

审裁组命令

  1. 答辩人受谴责;
  2. 答辩人就每项申诉各罚款港币20,000元(即合共港币40,000元);及
  3. 答辩人须支付律师会、检控员及审裁组书记的费用,款项由审裁组经简易程序评定。

 

检控员徐伯鸣,刘永强律师行的刘永强律师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答辩人亲自行事缺席

审裁组书记许文杰律师

 

审裁组成员

曾启健律师(主席)

岑汉和律师

黄淑娇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