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第三版)(下称《指引》)原则1.03

违反普通法,作出与律师身份不符的行为

 

程序以书面处理。

裁断及命令日期:2025年12月23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就答辩人承认的以下申诉裁断属实:

申诉

答辩人违反《指引》原则1.03,作出与律师身份不符的行为,因而损害了其诚信、其信誉及行业的声誉,违反普通法,事缘英格兰和威尔斯的律师纪律审裁组裁定答辩人严重专业行为失当,且因答辩人承认两项不诚实指控(案件编号12181-2021) 而加重,并作出其中包括将答辩人在2021年8月3日从英格兰和威尔斯律师登记册上除名的命令。  

 

审裁组命令

  1. 将答辩人从律师登记册上除名;及
  2. 答辩人须支付律师会、检控员及审裁组书记的费用,款项由审裁组经简易程序评定。

 

检控员徐伯鸣 刘永强律师行的刘永强律师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答辩人亲自行事

审裁组书记许文杰律师

 

审裁组成员:

陈家能律师(主席)

林浩志律师 

 张达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