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下称《条例》)第6(5A)、7(d)及49(1)(a)条
《律师执业规则》(第159H章)(下称《规则》)第2(a)及2(d)条
《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M章)(下称《弥偿规则》)第6(1)条
《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第三版)(下称《指引》)原则13.04
聆讯日期:2025年8月8日
裁断及命令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就以下对答辩人的申诉裁定证明属实:
第一项申诉
答辩人违反了《条例》第49(1)(a)条、《指引》原则13.04及《规则》第2(a)条和第2(d)条,基于由大概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第一段期间」),答辩人以律师身份,见证呈请人签署了分属34个档案中最少108份涉及破产的文件(其中107份文件由答辩人在一律师行(下称「该律师行」)的办事处见证),该等文件并非属于该律师行,而是属于该律师行的一名不合资格职员,答辩人从而允许该名不合资格人士在破产案件中使用答辩人的名字。
第二项申诉
答辩人违反了《弥偿规则 》第6(1)条、《条例》第7(d)条及《规则》第2(d)条,基于答辩人除见证了第一项申诉所述呈请人签署文件,于大概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第二段期间」),多次前往该律师行的办事处,以香港律师的身份见证呈请人签署了分属234个档案中最少465份涉及破产的文件,借此以执业律师身份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且在第一段期间及第二段期间均没有专业弥偿计划的保障。
第三项申诉
答辩人违反了《条例》第6(5A)条及《规则》第2(d)条,基于答辩人没有遵从律师会就答辩人2020年及2021年的执业证书所施加的《执业证书(特别条件)规则》(第159Y章)附表1 编号1的条件,于第一段期间及第二段期间均未受持有无条件执业证书的律师的督导。
审裁组命令:
检控员博凯立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及CMS国际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自2025年10月1日起)的Geoffrey Shaw律师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博凯立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Glenn Haley律师于2025年8月8日的聆讯代表申请人
答辩人亲自行事缺席
审裁组书记许文杰律师
审裁组成员:
关雨龙律师(主席)
杨仕进律师
张政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