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普通法,作出与律师身份不符的行为

聆讯日期:2025 年 7 月 16日

裁断及命令日期:2025 年 7月22 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就以下对答辩人的申诉裁定证明属实: 

申诉

答辩人于2023年5月11日透过视像连线方式出席美国国会的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听证会,于会上向该委员会提供了口头及书面证词。 答辩人在口头及书面证词中均表示自己是香港的律师,在此司法管辖区执业。 在口头证词中,他请求美国政府对曾参与国家安全及/或政治相关案件的香港法官及/或检控官实施制裁。 在书面证词中,他请求美国政府对曾参与国家安全及/或政治相关案件的香港检控官实施制裁。 当答辩人作出上述行为时,正身为《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律师及法院人员。 答辩人的所为构成作出与律师身份不符的行为,并违反普通法,因而损害了其诚信、其信誉及行业的声誉。 

审裁组认为答辩人的不当行为属重大和严重,故作出以下命令:  

  1. 将答辩人从律师登记册上除名; 及 
  2. 答辩人须向律师会、检控员及审裁组书记支付事务费和代垫付费用,款项由审裁组经简易程序评定。 

徐伯鸣刘永强律师行延聘资深大律师林芷莹女士,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澳洲律師行Arnold Bloch Leibler代表答辯人,缺席

审裁组书记许文杰律师  

 

审裁组成员:

林楚丽律师(主席) 

刘砚枫律师 

彭振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