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洁儿,顾问律师 (下称「第一答辩人」)、伍子柏,前为文员(下称「第二答辩人」)及陈德俭,前为法律行政人员(下称「第三答辩人」) (统称「答辩人」),均为苏洁儿, 唐淑萍律师行(下称「该律师行」)

苏洁儿,顾问律师 (下称「第一答辩人」)、伍子柏,前为文员(下称「第二答辩人」)及陈德俭,前为法律行政人员(下称「第三答辩人」) (统称「答辩人」),均为苏洁儿, 唐淑萍律师行(下称「该律师行」)

《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第二版)(下称《指引》)原则2.03、第七章的指导原则及原则7.04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下称《条例》)第2(2)条所指的可耻、不名誉及有损信誉的行为

 

日聆讯日期:2024年10月31日

裁断及命令日期:2025年11月19日

命令日期:2026年5月11日

 

律师纪律审裁组(下称「审裁组」)于2024年10月31日裁断以下对答辩人的申诉属实:

第一项申诉

第一答辩人于关键时间作为该律师行的监督合伙人及有关事宜的处理律师,未有妥善监管该律师行的不合资格雇员,因而违反《指引》原则2.03。

第二项申诉

第二答辩人作出了《条例》第2(2)条所指的可耻、不名誉及有损信誉的行为,因其作为该律师行的雇员,未有(a)告知曾给予他20万港元可观金额作为馈赠(下称「馈赠A」)的该律师行的一名前当事人(下称「该当事人」),该当事人并无义务在向该律师行支付法律费用以外再向他送赠任何东西;(b)坚持该当事人就馈赠A获取独立法律意见;及(c)在该当事人最终未就馈赠A获取独立法律意见的情况下拒绝接受馈赠A,因而违反了《指引》第七章的指导原则及原则7.04。

第三项申诉

第三答辩人作出了《条例》第2(2)条所指的可耻、不名誉及有损信誉的行为,因其作为该律师行的雇员,未有(a)告知曾给予他20万港元可观金额作为馈赠(下称「馈赠B」)的该当事人,该当事人并无义务在向该律师行支付法律费用以外再向他送赠任何东西;(b)坚持该当事人就馈赠B获取独立法律意见;及(c)在该当事人最终未就馈赠B获取独立法律意见的情况下拒绝接受馈赠B,因而违反了《指引》第七章的指导原则及原则7.04。

审裁组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以下命令:

  1. 就第一项申诉,第一答辩人被罚款港币20,000.00元;
  2. 就第二项申诉,第二答辩人被罚款港币8,000.00元;
  3. 就第三项申诉,第三答辩人被罚款港币8,000.00元;
  4. 答辩人须共同及各别负责支付审裁组书记的费用;及
  5. 答辩人须共同及各别负责支付律师会及检控员的费用,款项由审裁组经简易程序评定。

审裁组于2026年5月11日命令驳回第一及第三答辩人就部分审裁组讼费命令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以及延期支付该部分审裁组讼费命令的申请。

检控员隆安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程竞达律师代表申请人香港律师会

欧汤曾律师行延聘钱纯武大律师代表第一及第三答辩人

第二答辩人亲自行事缺席

审裁组书记姚定国律师

 

审裁组成员:

Samantha Claire Gershon律师 (主席)

朱兆麟律师

林致茵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