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文 件 就 新 "調 解 實 務 指 示 31" ("實 務 指 示") 的 應 用 提 供 指 引。 該 "實 務 指 示" 可 從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pd/pdcontent.jsp?pdn=PD31.htm&lang=CH。 律 師 在 調 解 中 將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包 括 就 調 解 事 宜 向 當 事 人 提 供 意 見 、 替 當 事 人 作 好 準 備 以 參 與 調 解 、 甚 或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代 表 當 事 人, 以 及 草 擬 和 解 條 款 或 相 應 而 生 的 法 庭 命 令。 香 港 律 師 會 設 有 "認 可 調 解 員 名 冊"。 名 冊 上 的 調 解 員 均 是 曾 專 門 從 事 眾 多 不 同 法 庭 訴 訟 範 疇 的 事 務 律 師。 由 於 律 師 一 般 會 為 當 事 人 就 選 擇 調 解 員 提 供 指 引, 故 律 師 考 慮 委 任 律 師 會 名 冊 內 的 調 解 員, 乃 屬 適 切 之 做 法, 因 此 等 調 解 員 較 熟 悉 司 法 機 構 "實 務 指 示" 的 要 求。 調 解 員 毋 須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但 刊 於 附 件 一 上 的 機 構, 其 名 單 上 的 調 解 員 均 曾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香 港 律 師 會 鼓 勵 律 師 參 考 會 內 有 關 調 解 的 資 訊, 尤 其 是 :
為 方 便 參 考, 上 述 資 訊 已 刊 載 於 香 港 律 師 會 網 頁 : www.hklawsoc.org.hk, "調 解 服 務" 專 欄 內。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出 版 的 "調 解 小 冊 子", 可 於 律 師 會 網 頁 www.hklawsoc.org.hk, "調 解 服 務" 專 欄 下 載, 以 供 貴 客 戶 參 考。
司 法 機 構 調 解 實 務 指 示 ("實 務 指 示") 律 師 應 循 以 下 步 驟 : 1. 第 一 步 – 告 知 客 戶 有 關 "實 務 指 示" 事 項 根 據 "實 務 指 示" 第 4 段 內 容, 律 師 必 須 向 其 客 戶 指 出, 法 庭 可 能 對 不 合 理 地 不 參 與 調 解 的 一 方 作 出 不 利 的 訟 費 令 (2010 年 1 月 1 日 後)。 至 於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提 出 此 項 意 見, 則 自 會 因 應 每 宗 個 案 的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須 視 乎 訴 訟 的 背 景, 以 及 在 提 供 該 意 見 前 雙 方 就 和 解 曾 作 出 的 努 力。 附 件 二: 可 供 修 改 使 用 的 信 件 範 本 (英 文 版) 2. 第 二 步 - 調 解 證 明 書 根 據 "實 務 指 示" 第 9 段, 各 代 表 律 師 根 據 第 2 5 號 命 令 第 1 條 規 則 把 "設 定 時 間 表 的 問 卷" 送 交 法 院 存 檔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送 交 "調 解 證 明 書" 存 檔。 "調 解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實 務 指 示" 附 件 B 的 格 式 撰 寫。 如 果 一 方 當 事 人 不 願 嘗 試 調 解, 則 需 在 "調 解 證 明 書" 或 密 封 的 陳 述 書 上 列 明 原 因。 如 當 事 人 送 交 陳 述 書 存 檔, 該 陳 述 書 需 附 於 "調 解 證 明 書" 上, 當 事 人 並 需 將 該 陳 述 書 送 達 另 一 方。 代 表 律 師 並 無 理 由 在 "實 務 指 示" 第 9 和 第 1 0 段 所 述 的 階 段 前, 不 向 其 客 戶 建 議 嘗 試 調 解。 3. 第 三 步 - 調 解 通 知 書 如 一 方 當 事 人 願 意 嘗 試 調 解, 該 方 應 把 "調 解 通 知 書" 送 達 另 一 方。 該 份 "調 解 通 知 書" 須 採 用 "實 務 指 示" 附 件 C 的 格 式 撰 寫, 並 需 在 " 調 解 證 明 書 " 送 交 法 院 存 檔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送 達 另 一 方。 擬 備 調 解 最 低 參 與 程 度 或 第 三 步 - 調 解 回 覆 書 4. 若 另 一 方 已 向 當 事 人 送 達 "調 解 通 知 書", 該 代 表 律 師 便 需 考 慮 使 用 "調 解 回 覆 書" 範 本。 5. 第 四 步 - 解 決 行 政 問 題 - 調 解 紀 錄 若 "調 解 通 知 書" 和 "調 解 回 覆 書" 的 建 議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之 處, 各 方 當 事 人 應 嘗 試 就 該 等 歧 異 達 成 協 議。 在 此 情 況 下,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調 解 回 覆 書" 內 對 建 議 作 出 的 修 改, 需 以 "調 解 紀 錄" 方 式 予 以 記 錄。 雖 則 "實 務 指 示" 並 無 範 例 可 供 採 用, " 調 解 紀 錄 " 可 參 照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調 解 回 覆 書" 的 格 式, 以 簡 略 形 式 處 理 該 等 少 量 的 歧 異 事 項。 或 步 驟 四 - 法 院 指 示 6. 如 雙 方 無 法 對 建 議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則 法 庭 可 在 共 同 或 單 方 申 請 下, 就 少 量 的 問 題 如 : 場 地, 調 解 的 費 用 、 最 低 參 與 程 度 和 調 解 開 始 日 期 等 發 出 指 示。 7. 調 解 如 雙 方 就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調 解 回 覆 書" 上 的 事 項 達 成 協 議, 則 可 按 照 協 議 展 開 調 解, 又 或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示 委 任 調 解 員。 8. 延 遲 審 訊 / 不 會 自 動 擱 置 法 律 程 序 調 解 程 序 的 展 開 不 會 自 動 擱 置 法 律 程 序。 如 將 進 行 調 解, 各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任 何 時 間 表 和 尋 求 擱 置 任 何 程 序。 若 各 方 當 事 人 不 能 就 此 達 成 協 議, 則 法 庭 可 以 根 據 "實 務 指 示" 第 16 段 作 出 決 定。 9 . 通 知 法 庭 若 調 解 各 方 達 成 和 解, 須 指 示 當 事 人 及 早 通 知 法 庭。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以 形 式 恰 當 的 同 意 令 去 解 決 事 件 會 是 合 適 的 做 法。 如 情 況 清 楚 顯 示 擬 備 該 同 意 令 的 草 案 及 將 之 送 交 存 檔 沒 有 困 難, 當 事 人 可 在 擬 備 該 同 意 令 之 前, 就 此 以 函 件 通 知 法 庭。
可 供 修 改 使 用 的 信 件 範 本 (英 文 版) Order 1A of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provides that the Court has an underlying objective of facilitat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The Court has therefore issued the Practice Direction on Mediation designed to encourage parties to us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n effort to settle the case so as to avoid the expense, time and uncertainty involved in litigation. The Law Society has provided a pamphlet explaining some of the advantages of mediation which is attached herewith. The Law Society and other bodies provide mediation services whereby a mediator can be chosen. The pamphlet also explains the method by which a mediator is appointed and a mediation proceeds. One of the advantages of mediation as explained in the pamphlet is the considerable saving in costs which is possible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osts that may well be incurred in litigation. Should parties fail to make any effort to mediate, to at least a minimum level, the Court can take this failure into account if it is unreasonable. It would do so at the time when it is considering what are the appropriate costs orders to make in the case. Even if a party succeeds, if the Court is of the view that a party unreasonably failed to engaged in mediation, it could order that the successful party should not have its usual order for costs in relation to the litigation, or parts of it. Mediation Certificate It is necessary for your solicitor to file a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the PD on Mediation has been explained to you and that you are aware of the possible costs consequences of unreasonable failure to engage in mediation. Your solicitor’s Mediation Certificate will state whether or not you are prepared to engaged in mediation, and if not, give the reasons. Mediation Notice(/Response) If you are prepared to engage in mediation a Mediation Notice must be served on the other party (parties). A Mediation Notice can specify a mediator and the rules of a particular mediation body to be used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mediation. A copy of the Court's specimen Mediation Notice is enclosed herewith and you will note that draft paragraphs [ ] need to be completed. We will need your instruc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insertions to be made. OR {A copy of the Mediation Notice which has been served on [ ] is enclosed herewith, together with a specimen Mediation Response. Proposals have been made by the applicant for mediation. The Mediation Response contains draft paragraphs which need to be completed with your instructions (this must be filed within 14 days of service of the notice)}. Legal Costs The Mediation Certificate, Mediation Notice and the Mediation Response can be taken into account by the Court in deciding on the question of legal costs. They should demonstrate a reasonable approach in furthering the underlying objective of settlement where it is suitable to attempt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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