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謂 調 解 ?
調 解 是 自 願 的 、 不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 保 密 及 私 人 的 解 決 爭 議 程 序 , 當 中 爭 議 各 方 在 一 名 中 立 人 士 ( 即 調 解 員 ) 協 助 下 以 協 商 方 式 達 致 和 解 。
調 解 是 否 有 別 於 仲 裁 及 訴 訟 ?
調 解 是 有 別 於 仲 栽 及 訴 訟 。 仲 裁 是 指 由 仲 栽 員 就 爭 議 各 方 的 對 或 錯 作 出 裁 決 , 其 栽 決 是 有 約 束 力 的 ; 而 訴 訟 則 由 法 院 作 出 定 奪 。
調 解 有 何 好 處 ?
提 供 友 好 及 有 建 設 性 的 機 制
讓 各 方 得 以 掌 握 爭 議 的 結 果
讓 各 方 更 能 善 用 時 間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過 程 保 密
讓 各 方 自 願 達 致 和 解
避 免 對 訟 式 訴 訟 制 度 所 產 生 的 敵 對 和 衝 突
何 謂 家 事 調 解 ?
家 事 調 解 是 一 個 解 決 問 題 的 過 程 , 當 中 會 由 一 位 合 乎 專 業 資 格 的 調 解 員 , 協 助 正 在 分 居 或 離 婚 人 士 就 子 女 及 / 或 財 務 事 宜 的 安 排 達 致 雙 方 均 接 受 的 協 議 。
調 解 員 在 調 解 會 議 上 擔 當 甚 麼 工 作 ?
討 論 及 界 定 爭 議 的 範 圍
探 討 雙 方 各 自 的 需 要 和 利 益
鼓 勵 雙 方 盡 量 尋 求 各 種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案 , 並 選 擇 最 合 適 的 解 決 方 法
擬 備 和 解 協 議 詳 情
調 解 員 由 誰 人 出 任 ?
在 香 港 律 師 會 調 解 員 名 冊 上 的 成 員 均 是 執 業 律 師 。 所 有 成 員 均 受 過 有 關 調 解 培 訓 和 評 審 , 符 合 所 需 資 格 。
如 何 得 到 更 多 關 於 家 事 調 解 的 資 料 ?
- 登 入 香 港 律 師 會 網 站 www.hklawsoc.org.hk 選 擇 " 尋 彷 法 律 服 務 找 調 解 員 調 " , 按 " 尋 找 解 調 員 " , 然 後 在 列 表 中 作 出 選 擇 。
- 聯 絡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如 欲 尋 求 家 事 調 解 服 務 , 可 與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辦 事 處 聯 絡 , 安 排 出 席 有 關 的 調 解 講 座 。 調 解 講 座 結 束 後 ,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會 根 據 爭 議 的 性 質 作 出 初 部 評 估 , 評 定 個 別 個 案 是 否 適 合 以 調 解 方 式 處 理 。 如 個 案 確 認 合 適 , 調 解 統 籌 主 任 會 協 助 有 關 雙 方 挑 選 一 位 合 適 的 家 事 調 解 員 為 此 個 案 處 理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一 字 樓 111 至 116 室
電 話 : (852) 2180 8063 / 2180 8065
傳 真 : (852) 2180 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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