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責 任
1. 調 解 員 須 公 平 地 對 待 調 解 各 方, 對 任 何 和 解 協 議 的 條 款 不 得 有 任 何 個 人 利 害 關 係, 不 得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需 要 在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應 調 解 各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並 確 保 調 解 各 方 均 獲 告 知 調 解 程 序。
對 調 解 各 方 的 責 任
2. 保 持 公 正 無 私 /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調 解 員 必 須 以 公 正 無 私 的 態 度 對 待 調 解 各 方。 調 解 員 若 有 可 能 或 曾 與 任 何 一 方 之 間 有 任 何 從 屬 / 利 害 關 係, 必 須 向 調 解 各 方 披 露; 如 屬 這 情 況, 調 解 員 必 須 在 展 開 調 解 程 序 前 取 得 調 解 各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3. 知 情 同 意
(a) 調 解 員 須 向 調 解 各 方 解 釋 調 解 程 序 的 性 質 、 將 採 用 的 程 序 和 調 解 員 的 角 色 。
(b)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調 解 各 方 進 行 實 質 磋 商 前 已 簽 署 調 解 協 議。*
(c)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調 解 各 方 進 行 實 質 磋 商 前 已 簽 署 調 解 協 議。
4. 資 料 保 密
(a) 調 解 員 及 其 職 員 必 須 將 調 解 過 程 所 產 生 或 與 調 解 工 作 有 關 的 所 有 資 料 保 密, 但 若 藉 法 律 或 基 於 公 共 政 策 理 由 而 被 強 制 者 則 作 別 論。
(b) 對 於 任 何 一 方 在 機 密 的 情 況 下 向 調 解 員 披 露 的 資 料, 在 未 取 得 事 先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c) 若 這 些 資 料 包 含 對 人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構 成 實 際 或 潛 在 威 脅 的 內 容, 則 上 文 第 4(a) 段 及 4(b) 段 所 述 守 則 並 不 適 用。
(d) 調 解 員 須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要 求 所 有 出 席 調 解 而 不 屬 調 解 各 方 的 人 士 另 行 簽 署 保 密 協 議 書。
5. 暫 停 或 終 止 調 解
調 解 員 須 告 知 調 解 各 方 他 們 有 權 退 出 調 解。 如 調 解 員 認 為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或 不 願 意 實 際 參 與 調 解 程 序, 調 解 員 可 暫 停 或 終 止 調 解。
6. 保 險
調 解 員 須 考 慮 在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方 面 受 保 是 否 適 當, 如 屬 適 當, 須 確 保 自 己 充 分 受 保。
確 立 調 解 程 序
7. 獨 立 意 見 和 資 料
假 如 調 解 的 任 何 一 方 沒 有 法 律 代 表 或 未 獲 取 有 關 的 專 業 意 見, 調 解 員 須 考 慮 是 否 鼓 勵 這 一 方 獲 取 法 律 意 見 或 有 關 的 專 業 意 見。
8. 費 用
調 解 員 有 責 任 以 書 面 方 式 訂 明 和 闡 述 所 收 取 的 調 解 費 用。 調 解 員 不 得 收 取 成 功 酬 金 或 按 調 解 結 果 收 取 費 用。
對 調 解 程 序 及 公 眾 的 責 任
9. 適 任 程 度
調 解 員 在 進 行 調 解 程 序 中 必 須 具 備 能 力 和 知 識。 相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教 育 、 專 門 訓 練 及 持 續 進 修, 令 調 解 員 依 據 有 關 標 準 及 / 或 認 可 計 劃 而 獲 得 認 可。 舉 例 來 說, 當 調 解 與 分 居 / 離 婚 有 關, 調 解 員 便 必 須 接 受 過 相 關 的 專 門 訓 練 和 具 備 適 當 的 認 可 資 格。
10. 委 任
調 解 員 在 接 受 委 任 前, 必 須 確 信 自 己 可 騰 出 時 間, 以 確 保 調 解 可 以 迅 速 進 行 。
11. 宣 傳 / 推 廣 調 解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調 解 員 可 進 行 執 業 推 廣, 但 須 以 專 業 、 誠 實 和 保 持 尊 嚴 的 方 式 行 事。
*調 解 協 議
本 協 議 於 ____ 年 ____ 月 _____日 簽 訂, 協 議 各 方 ( 在 本 協 議 內 稱 為 " 調 解 各 方 " ) 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調 解 一 方 姓 名: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 ( 調 解 一 方 姓 名: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 ) ( 地 址 )
及 調 解 員 ( 下 稱 " 調 解 員 ")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調 解 員 姓 名: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 )
委 任 調 解 員
- 調 解 各 方 現 委 任 調 解 員 按 照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就 他 們 之 間 的 爭 議 進 行 調 解。
調 解 員 的 角 色
-
調 解 員 將 保 持 中 立 和 公 正, 並 藉 下 列 方 法 協 助 調 解 各 方 嘗 試 解 決 他 們 的 爭 議:
- 有 系 統 地 把 爭 議 事 項 分 開 處 理 ;
- 就 這 些 爭 議 促 展 解 決 方 案; 以 及
- 探 討 這 些 解 決 方 案 在 符 合 調 解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方 面 是 否 有 用。
- 調 解 員 可 與 調 解 各 方 共 同 或 分 開 會 面。
- 調 解 員 不 會:
- 為 任 何 一 方 提 供 法 律 或 其 他 專 業 意 見; 或
- 把 某 個 結 果 強 加 於 任 何 一 方 之 上; 或
- 為 任 何 一 方 作 出 決 定。
利 益 衝 突
- 調 解 開 始 之 前, 調 解 員 必 須 盡 其 所 知, 向 調 解 各 方 披 露 他 與 任 何 一 方 先 前 的 事 務 往 來 以 及 調 解 員 在 爭 議 中 的 任 何 利 益。
- 假 如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調 解 員 察 悉 任 何 可 合 理 地 被 認 為 會 影 響 調 解 員 公 正 行 事 的 能 力, 調 解 員 須 即 時 把 這 些 情 況 告 知 調 解 各 方, 然 後 調 解 各 方 會 決 定 是 否 由 該 名 調 解 員 繼 續 進 行 調 解, 還 是 由 調 解 各 方 委 任 新 的 調 解 員 進 行 調 解。
調 解 各 方 的 共 同 合 作
- 調 解 各 方 同 意 在 調 解 期 間 與 調 解 員 及 調 解 對 方 衷 誠 合 作。
和 解 授 權 及 在 調 解 會 議 上 進 行 陳 述
- 調 解 各 方 同 意 出 席 調 解 會 議 的 同 時, 有 權 力 在 任 何 合 理 預 計 範 圍 內 作 出 和 解。
- 在 調 解 期 間, 調 解 各 方 均 可 由 一 名 或 多 於 一 名 人 士 ( 包 括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士 ) 陪 同, 以 提 供 協 助 及 意 見。
調 解 員 與 調 解 各 方 之 間 的 溝 通
- 任 何 一 方 在 私 下 向 調 解 員 披 露 的 資 料, 調 解 員 須 以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但 披 露 資 料 的 一 方 說 明 無 須 保 密 則 作 別 論。
調 解 保 密 原 則
- 參 與 調 解 的 各 人:
- 須 把 進 行 調 解 所 產 生 的 所 有 資 料 以 及 與 調 解 有 關 的 所 有 資 料 保 密, 包 括 達 成 和 解 的 事 實 和 條 款, 但 不 包 括 將 會 或 已 進 行 調 解 這 個 事 實, 或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為 實 行 或 執 行 和 解 條 款 而 須 披 露 資 料 的 情 況; 以 及
- 須 承 諾 在 調 解 各 方 與 調 解 員 之 間 傳 遞 的 所 有 資 料 ( 不 論 透 過 任 何 方 式 傳 遞 ) 不 得 用 以 損 害 任 何 一 方 的 法 定 權 益, 亦 不 得 向 任 何 法 官 、 仲 裁 員 或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或 其 他 正 式 程 序 中 的 其 他 決 策 人 提 交 這 些 資 料 作 為 證 據 或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但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須 披 露 資 料 的 情 況 則 作 別 論。
- 當 一 方 在 調 解 前 、 調 解 時 或 調 解 後 私 下 在 機 密 的 情 況 下 向 調 解 員 披 露 任 何 資 料, 調 解 員 不 得 在 沒 有 取 得 披 露 資 料 一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向 任 何 其 他 一 方 或 人 士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除 非 法 律 有 所 規 定, 則 作 別 論。
- 調 解 各 方 不 得 傳 召 調 解 員 作 證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他 在 爭 議 或 調 解 所 引 致 或 與 此 有 關 的 任 何 訴 訟 、 仲 裁 或 其 他 正 式 程 序 中, 提 交 與 調 解 有 關 的 任 何 紀 錄 或 筆 記 作 為 證 據; 調 解 員 亦 不 會 在 任 何 該 等 程 序 中 充 當 或 同 意 充 當 證 人 、 專 家 、 仲 裁 員 或 顧 問。
- 調 解 過 程 不 會 以 任 何 逐 字 記 錄 或 逐 字 謄 寫 文 本 形 式 予 以 記 錄。
終 止 調 解
- 調 解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諮 詢 調 解 員 的 意 見 後 隨 時 終 止 調 解。
- 調 解 員 在 諮 詢 調 解 各 方 後 如 認 為 無 法 協 助 調 解 各 方 解 決 爭 議, 可 終 止 調 解。
為 爭 議 達 成 和 解
- 透 過 調 解 而 達 成 的 和 解 條 款,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列 明, 並 經 調 解 各 方 或 其 代 表 簽 署, 方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免 除 責 任 及 彌 償
- 調 解 員 不 會 因 為 根 據 本 協 議 書 履 行 調 解 員 的 責 任 或 其 意 是 根 據 本 協 議 書 履 行 有 關 義 務 時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須 向 任 何 一 方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但 該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含 有 欺 詐 成 分 則 除 外。
- 調 解 每 一 方 須 就 調 解 員 因 為 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基 於 其 根 據 本 協 議 書 履 行 調 解 員 的 義 務 或 其 意 是 根 據 本 協 議 書 履 行 其 責 任 時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被 該 方 或 任 何 屬 該 方 的 人 或 任 何 人 經 該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申 索, 對 調 解 員 作 出 彌 償, 但 該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含 有 欺 詐 成 分 則 除 外。
- 調 解 各 方 或 其 代 表 或 調 解 員 在 調 解 期 間 提 出 或 使 用 的 陳 述 或 意 見, 不 論 是 書 面 還 是 口 頭, 均 不 得 援 引 作 為 依 據 以 進 行 任 何 涉 及 誹 謗 、 永 久 形 式 誹 謗 、 短 暫 形 式 誹 謗 或 相 關 投 訴 的 訴 訟, 而 本 文 件 可 用 以 禁 制 任 何 這 類 訴 訟。
調 解 守 則
- 調 解 必 須 按 照 本 協 議 及 香 港 調 解 守 則 的 條 款 進 行。
調 解 費 用
- 調 解 各 方 必 須 按 照 附 表 所 列 支 付 調 解 員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除 調 解 各 方 另 有 書 面 協 定 外, 調 解 一 方 同 意 平 均 分 擔 調 解 費 用, 並 承 擔 本 身 的 法 律 費 用 及 其 他 費 用, 以 及 在 調 解 前 準 備 和 出 席 調 解 的 開 支 ( " 調 解 一 方 的 法 律 費 用 " )。 調 解 一 方 並 同 意, 不 論 調 解 是 否 導 致 爭 議 達 成 和 解, 在 有 關 的 訴 訟 或 仲 裁 的 案 件 中 有 權 評 核 訟 費 或 發 出 判 付 訟 費 命 令 的 法 庭 或 審 裁 處, 可 把 調 解 費 用 及 調 解 一 方 的 法 律 費 用 視 為 該 宗 案 件 的 訟 費。
調 解 的 法 律 效 力 及 效 果
- 除 非 調 解 各 方 同 意 或 法 院 另 有 命 令, 否 則 雖 然 進 行 調 解, 但 任 何 關 於 該 項 爭 議 而 打 算 提 出 或 正 在 進 行 的 訴 訟 或 仲 裁, 均 可 展 開 或 繼 續。
- 本 協 議 書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管 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有 專 有 審 判 權, 就 本 協 議 書 及 調 解 所 引 起 或 與 此 有 關 的 任 何 事 宜 作 出 裁 定。
全 面 披 露 ( 適 用 於 家 事 調 解 )
-
- 調 解 各 方 同 意 全 面 和 誠 實 地 披 露 調 解 員 和 對 方 要 求 披 露 的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沒 有 全 面 和 坦 誠 地 披 露 相 關 資 料, 可 導 致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所 達 成 的 任 何 協 議 遭 作 廢。
簽 署 調 解 協 議
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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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然 後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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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然 後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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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然 後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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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然 後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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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員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然 後 簽 署 )
附 表
調 解 員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1. |
所 有 準 備 工 作 |
( 每 小 時 ) |
|
元 |
2. |
調 解 工 作 |
( 每 小 時 ) |
|
元 |
3. |
租 用 房 間 費 用 |
|
|
元 |
4. |
費 用 分 配 如 下: |
|
|
|
|
第 一 方 |
|
|
% |
|
第 二 方 |
|
|
% |
|
第 三 方 |
|
|
% |
|
第 四 方 |
|
|
% |
|
或 |
|
|
|
|
調 解 各 方 平 均 分 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