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责 任

 

1. 调 解 员 须 公 平 地 对 待 调 解 各 方, 对 任 何 和 解 协 议 的 条 款 不 得 有 任 何 个 人 利 害 关 係, 不 得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需 要 在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应 调 解 各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调 解 服 务, 并 确 保 调 解 各 方 均 获 告 知 调 解 程 序。

 

对 调 解 各 方 的 责 任

2. 保 持 公 正 无 私 /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调 解 员 必 须 以 公 正 无 私 的 态 度 对 待 调 解 各 方。 调 解 员 若 有 可 能 或 曾 与 任 何 一 方 之 间 有 任 何 从 属 / 利 害 关 係, 必 须 向 调 解 各 方 披 露; 如 属 这 情 况, 调 解 员 必 须 在 展 开 调 解 程 序 前 取 得 调 解 各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3. 知 情 同 意

(a) 调 解 员 须 向 调 解 各 方 解 释 调 解 程 序 的 性 质 、 将 採 用 的 程 序 和 调 解 员 的 角 色 。

(b) 调 解 员 须 确 保 调 解 各 方 进 行 实 质 磋 商 前 已 签 署 调 解 协 议。*

(c) 调 解 员 须 确 保 调 解 各 方 进 行 实 质 磋 商 前 已 签 署 调 解 协 议。

4. 资 料 保 密

(a) 调 解 员 及 其 职 员 必 须 将 调 解 过 程 所 产 生 或 与 调 解 工 作 有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保 密, 但 若 藉 法 律 或 基 于 公 共 政 策 理 由 而 被 强 制 者 则 作 别 论。

(b) 对 于 任 何 一 方 在 机 密 的 情 况 下 向 调 解 员 披 露 的 资 料, 在 未 取 得 事 先 准 许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c) 若 这 些 资 料 包 含 对 人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构 成 实 际 或 潜 在 威 胁 的 内 容, 则 上 文 第 4(a) 段 及 4(b) 段 所 述 守 则 并 不 适 用。

(d) 调 解 员 须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所 有 出 席 调 解 而 不 属 调 解 各 方 的 人 士 另 行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书。

5. 暂 停 或 终 止 调 解

调 解 员 须 告 知 调 解 各 方 他 们 有 权 退 出 调 解。 如 调 解 员 认 为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或 不 愿 意 实 际 参 与 调 解 程 序, 调 解 员 可 暂 停 或 终 止 调 解。

6. 保 险

调 解 员 须 考 虑 在 专 业 弥 偿 保 险 方 面 受 保 是 否 适 当, 如 属 适 当, 须 确 保 自 己 充 分 受 保。

 

确 立 调 解 程 序

7. 独 立 意 见 和 资 料

假 如 调 解 的 任 何 一 方 没 有 法 律 代 表 或 未 获 取 有 关 的 专 业 意 见, 调 解 员 须 考 虑 是 否 鼓 励 这 一 方 获 取 法 律 意 见 或 有 关 的 专 业 意 见。

8. 费 用

调 解 员 有 责 任 以 书 面 方 式 订 明 和 阐 述 所 收 取 的 调 解 费 用。 调 解 员 不 得 收 取 成 功 酬 金 或 按 调 解 结 果 收 取 费 用。

对 调 解 程 序 及 公 众 的 责 任

9. 适 任 程 度

调 解 员 在 进 行 调 解 程 序 中 必 须 具 备 能 力 和 知 识。 相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教 育 、 专 门 训 练 及 持 续 进 修, 令 调 解 员 依 据 有 关 标 准 及 / 或 认 可 计 划 而 获 得 认 可。 举 例 来 说, 当 调 解 与 分 居 / 离 婚 有 关, 调 解 员 便 必 须 接 受 过 相 关 的 专 门 训 练 和 具 备 适 当 的 认 可 资 格。

10. 委 任

调 解 员 在 接 受 委 任 前, 必 须 确 信 自 己 可 腾 出 时 间, 以 确 保 调 解 可 以 迅 速 进 行 。

11. 宣 传 / 推 广 调 解 员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调 解 员 可 进 行 执 业 推 广, 但 须 以 专 业 、 诚 实 和 保 持 尊 严 的 方 式 行 事。

 

 


 

*调 解 协 议

 

本 协 议 于 ____ 年 ____ 月 _____日 签 订, 协 议 各 方 ( 在 本 协 议 内 称 为 " 调 解 各 方 " )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调 解 一 方 姓 名: 请 用 正 楷 填 写 )         ( 调 解 一 方 姓 名: 请 用 正 楷 填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 )                                               ( 地 址 )

 

及 调 解 员 ( 下 称 " 调 解 员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调 解 员 姓 名: 请 用 正 楷 填 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 )

 

委 任 调 解 员

  1. 调 解 各 方 现 委 任 调 解 员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就 他 们 之 间 的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员 的 角 色

  1. 调 解 员 将 保 持 中 立 和 公 正, 并 藉 下 列 方 法 协 助 调 解 各 方 尝 试 解 决 他 们 的 争 议:
    1. 有 系 统 地 把 争 议 事 项 分 开 处 理 ;
    2. 就 这 些 争 议 促 展 解 决 方 案; 以 及
    3. 探 讨 这 些 解 决 方 案 在 符 合 调 解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方 面 是 否 有 用。

  2. 调 解 员 可 与 调 解 各 方 共 同 或 分 开 会 面。

  3. 调 解 员 不 会:
    1. 为 任 何 一 方 提 供 法 律 或 其 他 专 业 意 见; 或
    2. 把 某 个 结 果 强 加 于 任 何 一 方 之 上; 或
    3. 为 任 何 一 方 作 出 决 定。

利 益 衝 突

  1. 调 解 开 始 之 前, 调 解 员 必 须 尽 其 所 知, 向 调 解 各 方 披 露 他 与 任 何 一 方 先 前 的 事 务 往 来 以 及 调 解 员 在 争 议 中 的 任 何 利 益。

  2. 假 如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调 解 员 察 悉 任 何 可 合 理 地 被 认 为 会 影 响 调 解 员 公 正 行 事 的 能 力, 调 解 员 须 即 时 把 这 些 情 况 告 知 调 解 各 方, 然 后 调 解 各 方 会 决 定 是 否 由 该 名 调 解 员 继 续 进 行 调 解, 还 是 由 调 解 各 方 委 任 新 的 调 解 员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各 方 的 共 同 合 作

  1. 调 解 各 方 同 意 在 调 解 期 间 与 调 解 员 及 调 解 对 方 衷 诚 合 作。

和 解 授 权 及 在 调 解 会 议 上 进 行 陈 述

  1. 调 解 各 方 同 意 出 席 调 解 会 议 的 同 时, 有 权 力 在 任 何 合 理 预 计 范 围 内 作 出 和 解。

  2. 在 调 解 期 间, 调 解 各 方 均 可 由 一 名 或 多 于 一 名 人 士 ( 包 括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士 ) 陪 同, 以 提 供 协 助 及 意 见。

调 解 员 与 调 解 各 方 之 间 的 沟 通

  1. 任 何 一 方 在 私 下 向 调 解 员 披 露 的 资 料, 调 解 员 须 以 保 密 方 式 处 理, 但 披 露 资 料 的 一 方 说 明 无 须 保 密 则 作 别 论。

调 解 保 密 原 则

  1. 参 与 调 解 的 各 人:
    1. 须 把 进 行 调 解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资 料 以 及 与 调 解 有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保 密, 包 括 达 成 和 解 的 事 实 和 条 款, 但 不 包 括 将 会 或 已 进 行 调 解 这 个 事 实, 或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为 实 行 或 执 行 和 解 条 款 而 须 披 露 资 料 的 情 况; 以 及


    2. 须 承 诺 在 调 解 各 方 与 调 解 员 之 间 传 递 的 所 有 资 料 ( 不 论 透 过 任 何 方 式 传 递 ) 不 得 用 以 损 害 任 何 一 方 的 法 定 权 益, 亦 不 得 向 任 何 法 官 、 仲 裁 员 或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或 其 他 正 式 程 序 中 的 其 他 决 策 人 提 交 这 些 资 料 作 为 证 据 或 披 露 这 些 资 料, 但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须 披 露 资 料 的 情 况 则 作 别 论。

  2. 当 一 方 在 调 解 前 、 调 解 时 或 调 解 后 私 下 在 机 密 的 情 况 下 向 调 解 员 披 露 任 何 资 料, 调 解 员 不 得 在 没 有 取 得 披 露 资 料 一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向 任 何 其 他 一 方 或 人 士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除 非 法 律 有 所 规 定, 则 作 别 论。


  3. 调 解 各 方 不 得 传 召 调 解 员 作 证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他 在 争 议 或 调 解 所 引 致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诉 讼 、 仲 裁 或 其 他 正 式 程 序 中, 提 交 与 调 解 有 关 的 任 何 纪 录 或 笔 记 作 为 证 据; 调 解 员 亦 不 会 在 任 何 该 等 程 序 中 充 当 或 同 意 充 当 证 人 、 专 家 、 仲 裁 员 或 顾 问。


  4. 调 解 过 程 不 会 以 任 何 逐 字 记 录 或 逐 字 誊 写 文 本 形 式 予 以 记 录。

终 止 调 解

  1. 调 解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谘 询 调 解 员 的 意 见 后 随 时 终 止 调 解。


  2. 调 解 员 在 谘 询 调 解 各 方 后 如 认 为 无 法 协 助 调 解 各 方 解 决 争 议, 可 终 止 调 解。

为 争 议 达 成 和 解

  1. 透 过 调 解 而 达 成 的 和 解 条 款,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列 明, 并 经 调 解 各 方 或 其 代 表 签 署, 方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免 除 责 任 及 弥 偿

  1. 调 解 员 不 会 因 为 根 据 本 协 议 书 履 行 调 解 员 的 责 任 或 其 意 是 根 据 本 协 议 书 履 行 有 关 义 务 时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须 向 任 何 一 方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但 该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含 有 欺 诈 成 分 则 除 外。


  2. 调 解 每 一 方 须 就 调 解 员 因 为 或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于 其 根 据 本 协 议 书 履 行 调 解 员 的 义 务 或 其 意 是 根 据 本 协 议 书 履 行 其 责 任 时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被 该 方 或 任 何 属 该 方 的 人 或 任 何 人 经 该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申 索, 对 调 解 员 作 出 弥 偿, 但 该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含 有 欺 诈 成 分 则 除 外。


  3. 调 解 各 方 或 其 代 表 或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期 间 提 出 或 使 用 的 陈 述 或 意 见, 不 论 是 书 面 还 是 口 头, 均 不 得 援 引 作 为 依 据 以 进 行 任 何 涉 及 诽 谤 、 永 久 形 式 诽 谤 、 短 暂 形 式 诽 谤 或 相 关 投 诉 的 诉 讼, 而 本 文 件 可 用 以 禁 制 任 何 这 类 诉 讼。

调 解 守 则

  1. 调 解 必 须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香 港 调 解 守 则 的 条 款 进 行。

调 解 费 用

  1. 调 解 各 方 必 须 按 照 附 表 所 列 支 付 调 解 员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2. 除 调 解 各 方 另 有 书 面 协 定 外, 调 解 一 方 同 意 平 均 分 担 调 解 费 用, 并 承 担 本 身 的 法 律 费 用 及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在 调 解 前 准 备 和 出 席 调 解 的 开 支 ( " 调 解 一 方 的 法 律 费 用 " )。 调 解 一 方 并 同 意, 不 论 调 解 是 否 导 致 争 议 达 成 和 解, 在 有 关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案 件 中 有 权 评 核 讼 费 或 发 出 判 付 讼 费 命 令 的 法 庭 或 审 裁 处, 可 把 调 解 费 用 及 调 解 一 方 的 法 律 费 用 视 为 该 宗 案 件 的 讼 费。

调 解 的 法 律 效 力 及 效 果

  1. 除 非 调 解 各 方 同 意 或 法 院 另 有 命 令, 否 则 虽 然 进 行 调 解, 但 任 何 关 于 该 项 争 议 而 打 算 提 出 或 正 在 进 行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均 可 展 开 或 继 续。

  2. 本 协 议 书 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管 限,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有 专 有 审 判 权, 就 本 协 议 书 及 调 解 所 引 起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事 宜 作 出 裁 定。

全 面 披 露 ( 适 用 于 家 事 调 解 )

    1. 调 解 各 方 同 意 全 面 和 诚 实 地 披 露 调 解 员 和 对 方 要 求 披 露 的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2.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没 有 全 面 和 坦 诚 地 披 露 相 关 资 料, 可 导 致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所 达 成 的 任 何 协 议 遭 作 废。


签 署 调 解 协 议

 

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然 后 签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然 后 签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然 后 签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 解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姓 名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然 后 签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 解 员 姓 名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然 后 签 署 )

 

附 表

 

调 解 员 的 费 用 及 开 支

 

1. 所 有 准 备 工 作 ( 每 小 时 )  
2. 调 解 工 作 ( 每 小 时 )  
3. 租 用 房 间 费 用    
4. 费 用 分 配 如 下:      
  第 一 方     %
  第 二 方     %
  第 三 方     %
  第 四 方     %
       
  调 解 各 方 平 均 分 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