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本 《 操 守 指 引 》 的 目 的 而 言 , 家 事 调 解 的 定 义 如 下 :
「 家 事 调 解 是 在 各 方 合 作 下 进 行 的 非 敌 对 式 决 策 过 程 , 当 中 一 名 调 解 员 - 即 一 名 合 资 格 且 不 偏 私 的 第 三 方 - 负 责 协 助 家 庭 成 员 藉 协 议 解 决 争 议 , 而 此 等 争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分 居 或 离 婚 而 产 生 的 争 议 。 这 种 解 决 争 议 方 式 属 自 愿 性 质 , 且 在 每 一 方 均 获 得 充 分 资 料 和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的 。 」
就 本 《 操 守 指 引 》 的 目 的 而 言 , 「 调 解 员 」 一 词 应 理 解 为 包 括 共 同 调 解 过 程 中 的 每 一 名 调 解 员 。
操 守 指 引
调 解 员 答 应 为 争 议 各 方 进 行 调 解 前 , 须 举 行 调 解 前 会 议 , 并 须 于 会 议 期 间 向 各 方 清 楚 解 释 调 解 过 程 。 调 解 员 尤 其 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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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各 方 介 绍 调 解 的 目 的 、 宗 旨 、 原 则 和 实 际 程 序 , 以 及 调 解 与 其 他 纠 纷 调 解 程 序 有 何 异 同 。 过 程 中 , 调 解 员 须 解 释 清 楚 调 解 与 治 疗 、 辅 导 、 监 护 权 审 核 及 讼 辩 的 区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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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用 其 专 业 技 能 , 评 估 双 方 是 否 已 准 备 进 行 调 解 。 若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情 绪 过 于 激 动 , 或 双 方 权 力 严 重 失 衡 ( 例 如 个 案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 , 则 不 一 定 适 宜 进 行 调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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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 使 各 方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以 便 双 方 能 共 同 界 定 调 解 过 程 中 所 要 解 决 的 争 议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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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双 方 表 明 , 任 何 一 方 或 调 解 员 有 权 随 时 暂 停 或 终 止 调 解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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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双 方 披 露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所 涉 的 争 议 点 上 所 持 的 偏 见 或 特 别 观 点 , 并 与 双 方 探 讨 该 调 解 员 是 否 适 宜 负 责 调 解 有 关 争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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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双 方 阐 明 调 解 员 的 教 育 程 度 和 资 格 、 所 曾 接 受 的 培 训 以 及 相 关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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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双 方 讨 论 调 解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常 规 , 并 就 有 关 调 解 所 须 依 循 的 程 序 和 常 规 与 双 方 达 致 共 识 。 此 等 程 序 和 常 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某 方 独 自 与 调 解 员 进 行 会 议 的 做 法 、 保 密 原 则 、 使 用 其 他 专 业 服 务 、 其 他 各 方 的 参 与 , 以 及 终 止 调 解 的 情 况 和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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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双 方 表 明 , 保 密 责 任 将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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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同 意 免 除 该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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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资 料 显 示 所 披 露 者 涉 及 生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的 实 际 或 潜 在 威 胁 。 调 解 员 尤 其 须 向 双 方 表 明 , 调 解 员 的 首 要 责 任 是 保 障 儿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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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双 方 解 释 法 律 意 见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若 调 解 员 本 身 是 一 名 律 师 , 则 他 / 她 须 告 知 双 方 , 他 / 她 不 能 在 任 何 相 关 的 法 律 诉 讼 中 代 表 各 方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 亦 不 能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向 各 方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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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调 解 财 政 或 财 产 争 议 的 个 案 中 , 在 展 开 调 解 程 序 前 , 调 解 员 须 取 得 各 方 承 诺 和 坦 诚 地 披 露 其 财 政 状 况 和 相 关 情 况 。 调 解 员 须 向 各 方 表 明 , 就 任 何 此 等 财 政 状 况 披 露 而 言 , 调 解 员 无 权 进 行 独 立 查 询 或 要 求 披 露 方 核 实 有 关 资 料 。 调 解 员 亦 须 表 明 , 每 一 方 可 就 是 否 已 作 出 充 分 披 露 以 及 是 否 须 要 以 宣 誓 方 式 披 露 财 政 状 况 等 问 题 寻 求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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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楚 说 明 调 解 费 用 及 任 何 相 关 费 用 , 并 就 费 用 的 分 担 形 式 和 付 款 方 式 与 各 方 达 成 协 议 。 调 解 员 须 确 保 他 / 她 所 厘 定 的 费 用 明 确 、 公 平 、 合 理 以 及 与 所 须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称 。 调 解 员 不 应 以 调 解 过 程 的 结 果 为 收 费 基 础 。 假 如 曾 于 提 供 调 解 服 务 前 收 取 按 金 , 则 扣 除 所 需 费 用 后 的 任 何 馀 款 须 于 调 解 过 程 告 终 后 从 速 退 还 各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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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排 协 议 书 , 详 列 每 一 方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所 接 受 的 职 责 和 责 任 。 该 协 议 书 须 由 各 方 及 调 解 员 签 署 作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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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程 的 目 标 : 各 方 及 调 解 员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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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是 由 各 方 自 愿 进 行 的 过 程 , 而 各 方 有 责 任 解 决 争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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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担 当 促 进 人 的 角 色 , 其 主 要 责 任 是 协 助 各 方 在 知 情 下 自 愿 达 致 和 解 。 调 解 员 于 任 何 时 问 均 不 得 替 任 何 一 方 作 出 实 质 决 定 或 胁 迫 各 方 订 立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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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事 调 解 的 目 标 并 非 不 惜 以 任 何 代 价 达 致 和 解 , 而 是 以 公 平 、 令 各 方 满 意 及 和 谐 友 好 的 方 式 , 为 有 关 争 议 寻 求 持 久 的 解 决 方 法 。 假 如 调 解 员 经 评 估 后 认 为 各 方 无 法 或 不 愿 意 积 极 地 参 与 调 解 过 程 , 则 调 解 员 可 暂 停 或 终 止 该 过 程 , 并 将 各 方 转 介 至 合 适 的 专 业 协 助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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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有 责 任 促 使 各 方 考 虑 其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 并 就 此 问 题 考 虑 其 他 人 ( 例 如 祖 父 母 或 继 父 母 ) 的 角 色 及 对 儿 童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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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保 调 解 过 程 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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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致 力 确 保 各 方 在 知 情 和 不 受 不 当 影 响 下 自 愿 地 达 致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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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确 保 各 方 曾 有 机 会 了 解 各 项 可 供 选 择 的 方 案 以 及 其 含 意 和 后 果 。 假 如 某 方 需 要 额 外 资 料 或 协 助 , 以 令 调 解 得 以 公 平 和 有 秩 序 地 进 行 或 令 协 议 得 以 达 致 , 则 调 解 员 须 将 该 方 转 介 至 该 等 额 外 资 料 或 协 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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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有 责 任 确 保 调 解 过 程 不 偏 不 倚 , 且 不 能 容 许 带 操 控 性 或 威 吓 性 的 谈 判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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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注 意 , 其 中 一 方 可 能 试 图 利 用 调 解 程 序 来 建 立 对 另 一 方 不 利 的 形 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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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阻 止 因 权 力 失 衡 而 可 能 变 得 不 公 平 协 议 ; 在 此 情 况 下 , 调 解 过 程 更 可 能 需 要 暂 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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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资 料 、 披 露 及 意 见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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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有 责 任 积 极 鼓 励 各 方 根 据 充 分 资 料 、 知 识 和 意 见 而 作 出 决 定 。 这 责 任 包 括 协 助 各 方 寻 求 独 立 专 家 资 料 和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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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如 调 解 过 程 可 能 影 响 法 律 权 利 和 责 任 , 则 调 解 员 在 该 过 程 中 有 持 续 责 任 建 议 各 方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寻 求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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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确 保 各 方 在 调 解 进 行 期 间 获 得 机 会 就 另 一 方 所 披 露 的 财 政 资 料 作 出 查 询 及 要 求 另 一 方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的 额 外 资 料 和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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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公 正 无 私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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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公 正 无 私 地 行 事 。 公 正 无 私 意 味 著 致 力 协 助 各 方 , 以 及 不 在 言 行 上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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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就 和 解 建 议 或 方 案 的 公 正 性 、 公 平 性 及 可 行 性 提 出 问 题 时 , 有 责 任 保 持 公 正 无 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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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慎 防 因 各 方 之 间 权 力 失 衡 而 产 生 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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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方 或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认 为 调 解 员 持 有 偏 见 的 看 法 , 本 身 并 不 代 表 调 解 员 须 退 出 调 解 过 程 , 但 在 这 情 况 下 , 调 解 员 须 提 醒 各 方 , 他 们 有 权 终 止 调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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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旦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所 涉 的 争 议 点 上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 或 假 如 出 现 任 何 可 能 构 成 或 导 致 实 际 或 被 视 为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 则 调 解 员 须 如 实 向 各 方 作 出 披 露 。 调 解 员 在 知 道 有 可 能 确 实 出 现 偏 袒 或 有 可 能 出 现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后 , 须 尽 快 作 出 上 述 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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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保 持 中 立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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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如 相 信 其 背 景 或 个 人 经 验 可 能 损 及 其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的 表 现 , 便 须 退 出 该 过 程 。 假 如 任 何 一 方 指 出 其 相 信 调 解 员 的 背 景 或 个 人 经 验 将 损 及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的 表 现 , 则 调 解 员 须 提 醒 各 方 , 他 们 有 权 终 止 调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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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任 何 个 案 中 , 假 如 调 解 员 与 其 中 一 方 以 往 曾 有 重 大 的 个 人 或 专 业 关 系 , 则 除 非 此 等 早 前 关 系 予 以 披 露 后 , 各 方 仍 明 确 同 意 继 续 调 解 该 个 案 , 否 则 调 解 员 须 避 免 在 该 个 案 中 担 任 调 解 员 。 假 如 各 方 仍 明 确 同 意 继 续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员 须 谨 慎 地 区 别 其 调 解 员 角 色 和 上 述 早 前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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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调 解 过 程 进 行 期 问 以 及 在 该 过 程 结 束 后 , 调 解 员 以 至 任 何 与 该 调 解 员 共 事 同 一 商 行 的 合 伙 人 或 雇 员 , 均 不 得 在 任 何 由 该 调 解 所 涉 的 争 论 点 引 发 的 任 何 相 关 法 律 事 宜 中 代 表 任 何 一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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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注 意 并 提 醒 各 方 , 于 调 解 结 束 后 产 生 的 专 业 或 社 交 关 系 可 能 令 调 解 员 无 法 继 续 以 中 立 第 三 方 的 身 份 行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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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体 谅 参 与 调 解 各 方 的 性 别 、 种 族 和 文 化 背 景 均 可 能 不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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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保 密 原 则 、 保 密 权 及 发 放 资 料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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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资 料 均 属 机 密 , 不 得 在 调 解 会 议 外 的 任 何 时 间 和 地 点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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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在 与 任 何 一 方 举 行 的 会 议 上 所 收 取 的 资 料 , 不 得 在 与 双 方 共 同 举 行 的 会 议 上 透 露 , 除 非 该 方 事 先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则 属 例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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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责 任 将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情 况 :
(i) 所 有 各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同 意 免 除 该 责 任 。
(ii) 所 披 露 的 资 料 涉 及 对 生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实 际 或 潜 在 威 胁 。 在 此 情 况 下 所 公 布 的 任 何 资 料 , 仅 限 于 绝 对 有 必 要 披 露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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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及 其 职 员 须 确 保 当 事 人 档 案 资 料 得 到 保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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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讨 论 及 谈 判 均 须 在 “ 受 保 密 权 保 障 ” 或 “ 无 损 权 益 ” 基 础 上 进 行 , 而 调 解 员 须 要 求 各 方 同 意 不 会 自 行 或 要 求 调 解 员 在 任 何 可 能 于 日 后 进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提 述 上 述 任 何 讨 论 及 谈 判 ; 但 各 方 与 调 解 员 协 定 在 无 条 件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任 何 讨 论 及 谈 判 则 不 在 此 限 。 此 项 规 则 亦 适 用 于 调 解 员 的 摘 记 , 而 各 方 均 不 得 取 阅 调 解 员 的 摘 记 , 但 关 乎 各 方 与 调 解 员 协 定 在 无 条 件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任 何 讨 论 及 谈 判 的 摘 记 则 不 在 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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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受 到 法 庭 发 出 的 传 召 出 庭 令 而 必 须 出 席 , 否 则 调 解 员 不 得 在 未 经 各 方 同 意 下 出 席 任 何 法 庭 聆 讯 。 根 据 传 召 出 庭 令 而 须 要 出 庭 的 调 解 员 在 被 传 召 作 供 时 须 声 明 保 密 权 , 以 抵 御 披 露 机 密 资 料 的 要 求 。 在 聆 讯 期 问 , 调 解 员 只 能 根 据 法 庭 命 令 而 作 供 及 / 或 出 示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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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调 解 产 生 的 资 料 可 用 作 教 学 及 / 或 写 作 用 途 , 但 资 料 使 用 者 必 须 采 取 足 够 措 施 , 以 免 调 解 各 方 的 身 份 被 揭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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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跨 专 业 界 别 相 互 关 系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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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尊 重 调 解 、 法 律 服 务 、 精 神 健 康 服 务 与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之 间 相 辅 相 成 的 关 系 。 调 解 员 须 促 进 与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的 合 作 , 并 须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鼓 励 当 事 人 运 用 其 他 专 业 资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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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如 调 解 过 程 由 两 名 调 解 员 共 同 进 行 , 则 每 名 调 解 员 均 有 责 任 不 时 将 该 过 程 的 进 展 告 知 对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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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调 解 进 行 期 间 , 调 解 员 须 谨 慎 避 免 不 同 意 或 批 评 共 同 调 解 员 的 表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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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和 解 或 终 止 调 解 的 职 责
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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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论 和 解 协 议 是 否 完 整 , 调 解 员 均 须 拟 备 协 议 书 的 摘 要 , 以 供 各 方 及 调 解 员 核 实 和 签 署 确 认 。 此 等 协 议 对 各 方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在 协 议 中 亦 须 清 楚 注 明 此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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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告 知 各 方 , 他 们 有 权 各 自 委 托 律 师 代 为 拟 备 和 审 核 和 解 协 议 的 正 式 文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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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如 各 方 就 部 份 争 议 点 达 成 局 部 和 解 协 议 , 调 解 员 须 与 各 方 探 讨 可 用 以 解 决 馀 下 争 议 点 的 其 他 不 同 可 行 途 径 , 并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
终 止 调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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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乃 是 各 方 自 愿 进 行 的 过 程 , 任 何 一 方 或 调 解 员 可 随 时 终 止 该 过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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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调 解 员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调 解 :
(i) 继 续 进 行 调 解 过 程 将 相 当 可 能 伤 害 或 损 及 调 解 各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或 有 关 儿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
(ii) 各 方 不 愿 意 或 无 法 积 极 有 效 地 参 与 调 解 过 程 。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个 情 况 下 , 调 解 员 须 鼓 励 各 方 寻 求 专 业 协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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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旦 各 方 陷 入 无 法 解 决 的 僵 局 , 调 解 员 不 能 让 没 有 正 面 结 果 且 只 会 令 各 方 感 情 受 伤 害 和 浪 费 金 钱 的 讨 论 延 长 下 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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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有 责 任 不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终 止 服 务 ,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 如 需 中 途 终 止 服 务 : 亦 须 给 予 各 方 合 理 时 问 的 通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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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培 评 及 教 学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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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须 按 照 家 事 调 解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培 训 委 员 会 以 及 调 解 小 组 的 规 定 , 学 取 充 足 的 知 识 、 培 训 技 巧 及 程 序 上 的 技 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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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应 当 积 极 接 受 持 续 教 育 , 以 确 保 本 身 的 调 解 技 巧 与 时 并 进 和 切 实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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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应 当 积 极 与 其 他 调 解 员 及 相 关 专 业 界 别 的 成 员 携 手 合 作 , 促 进 相 互 专 业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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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宣 传 推 广 活 动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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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为 其 专 业 服 务 作 广 告 宣 传 时 , 只 能 宣 传 对 公 众 有 教 育 和 资 讯 意 义 的 事 项 。 此 等 事 项 可 包 括 用 以 描 述 调 解 员 及 其 服 务 的 下 列 资 料 : 姓 名 、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办 公 时 闲 、 相 关 学 曆 和 资 格 、 相 关 的 调 解 培 训 和 经 验 、 相 关 专 业 会 籍 和 地 位 、 调 解 机 制 的 好 处 , 以 及 其 他 供 消 费 者 参 考 的 相 连 或 重 要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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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员 应 当 积 极 参 与 研 究 、 出 版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专 业 和 公 众 教 育 工 作 , 以 促 进 调 解 机 制 的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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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投 保 的 职 责
就 其 以 调 解 员 身 份 从 事 的 工 作 而 言 , 调 解 员 须 确 保 自 己 得 到 专 业 弥 偿 保 险 保 障 , 而 保 额 需 合 理 地 足 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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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乎 管 理 透 过 香 港 律 师 会 转 介 的 个 案 的 职 责
在 行 政 管 理 事 宜 上 , 调 解 员 须 遵 守 家 事 调 解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所 订 立 的 所 有 规 则 和 规 定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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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该 调 解 员 所 承 担 进 行 的 所 有 调 解 个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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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完 成 处 理 每 宗 调 解 个 案 后 ,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支 付 所 有 应 付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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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 善 地 使 用 经 由 或 透 过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供 的 文 具 、 标 准 表 格 和 其 他 物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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