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洗錢 - 法律定義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附表1第1部,「洗錢」界定為出於達致下述效果的意圖的行為﹕      
    1. 使屬干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發生即屬犯香港法律所訂可公訴罪行的作為而獲取的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並非該等收益﹔或 
    2.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該等收益的任何財產,看似不如此代表該等收益。
  2.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 法律定義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1第1部,「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界定為﹕ 
    1. 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產 - 
      1. 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2. 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2.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情況下,以任何方法向該人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產或金融(或有關的)服務,或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財產或金融(或有關的)服務﹔或
    3.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情況下,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籌集財產,或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尋求金融(或有關的)服務。
  3. 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的罪行
    洗錢罪行指處理知道懷疑為代表從刑事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下稱「《有組織罪行條例》」)第25(1)條),或任何人如知道懷疑任何財產代表從刑事罪行的得益或曾經或將會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便應將該知悉或懷疑向(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獲授權人披露(《有組織罪行條例》第25A條)。

    在香港,刑事罪行的得益通常從各類非法活動產生。該等得益可源於販毒、走私、非法賭博、收受賭注、勒索、敲詐、高利貸、逃稅、控制賣淫、貪污、打劫、盜竊、詐騙、侵犯版權、內幕交易及操控市場等行為。

    在香港,大部分經舉報的「洗錢」個案均涉及處理已知道或懷疑的刑事罪行得益。因此,執業律師在接受法律工作指示時,應當了解「處理」刑事罪行得益所涉的洗錢風險,並應探討採取何等措施以識別、評估和管理該等風險。具體而言,律師行在處理物業買賣事務時或會面對「處理」刑事罪行得益的風險。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指在下述情況下提供籌集資金,即有意知道將該資金用於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第7條),或任何人如知悉懷疑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便應將該知悉或懷疑向(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獲授權人員披露(《聯合國反恐條例》第12條)。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一詞用作形容為恐怖主義目的而提供財政支援,或以若干其他方式參與為恐怖分子活動提供資金或處理旨在或相當可能作恐怖主義用途的資金或處理代表從恐怖分子活動的得益的資金。資金可來自合法源頭(例如商業利潤或慈善組織)或非法源頭。因此,執業律師應當核查每名準客戶、代表或實益擁有人或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控制該等實體或代表該等實體行事的人是否名列由保安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下稱「商經局」)公布的指明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及恐怖分子財產名單。

    保安局備有《聯合國反恐條例》下的指明個人及實體名單,商經局則備有《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下的指明個人及實體名單。

    相關的商經局連結﹕
    https://www.cedb.gov.hk/tc/policies/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sanctions.html

    相關的律師會網頁連結﹕
    https://www.hklawsoc.org.hk/en/Support-Members/Professional-Support/A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