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執業律師應當熟悉的關於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主要有下列五條﹕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下稱「《有組織罪行條例》」)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
  • 《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

此外,在香港執業的律師行、律師和外地律師須遵守經修訂《執業指引P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日期﹕2018年9月)所載關於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要求。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香港律師會獲指定為監管團體,以確保法律專業人士遵守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