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識别客戶及核實客戶的身分
    執業律師須識别客戶並在「適用情況」下核實客戶的身分。 
    • 律師代表客戶行事時,在所有情況下均須識别客戶
    • 律師在上述問題五(何等法律服務受到關於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例規管?)所提述的任何「適用情況」下代表客戶行事時,須核實該客戶的身分。 

    識别客戶指律師須取得和記錄關於客戶的基本資料,讓律師得知該客戶是誰。核實客戶的身分指取得和核對所需文件以確認客戶的身分的過程。

    執業律師應當參閱《執業指引P》附錄3,以了解所需資料種類的詳情及用以核實客戶身分的方法。

    此外,律師會已發出題為核實客戶身分的可選過程的指引,向執業律師闡釋核實客戶身分的各種方式。  
  2. 就客戶作盡職審查
    執業律師須在上述問題五(何等法律服務受到關於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例規管?)所提述的「適用情況」下就客戶作盡職審查。該等情況為﹕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 為客戶執行非經常交易
    • 在接受指示時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並不切實可行的特殊或緊急情況下,在取得客戶的初步資料後盡快
    • 當懷疑客戶或客戶的戶口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
    • 當懷疑過往從客戶處取得的文件或資料是否真實或充分時。 

    除了識别客戶和核實客戶的身分外,律師所作的客戶盡職審查亦必須包括﹕
    • 取得關於交易性質與擬定目的之資料
    • 識别並非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並了解相關法人、信託、公司、基金會或相類法律安排的擁有和控制架構
    • 取得關於資金來源的資料
    • 審核客戶是否名列制裁名單懷疑恐怖分子名單。

    律師在決定客戶盡職審查的範圍時,須採取以風險為基礎的做法以評估需要取得多少資料,而這視乎客戶的種類、業務關係的性質及所要從事的交易而定。 

    在決定客戶的風險狀況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客戶的背景和來源
    • 客戶的業務性質
    • 最終實益擁有權的複雜程度和架構
    • 所要從事的交易的目的
    • 交易執行渠道
    • 資金來源
    • 可能顯示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較高的其他資料。

    律師須﹕ 
    • 在《執業指引P》附表A第3段所列的適用情況下進行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
    • 在《執業指引P》附表A第4段所列的適用情況下進行簡化客戶盡職審查
    •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進行「標準」客戶盡職審查。
  3. 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
    《執業指引P》附表A第3段臚列必須進行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的情況,其包括涉及下列事項的任何交易或業務關係﹕ 
    • 政治人物、其家庭成員或已知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 與較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有關連的人士、實體或交易
    • 當處理複雜或異乎尋常或模式異乎尋常且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時
    • 符合以下描述的海外公司,即不能輕易取覽公司資料、或有代名股東、或公司資本的重大部分屬不記名股票形式
    • 經初次會面後,懷疑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 懷疑過往從客戶處取得的身分核實文件或資料是否真實或充分
    • 經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確立並由律師會向其會員告知的可能有高度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情況。

    請注意,就某名客戶偵測到高風險因素後,不應立即懷疑該客戶從事刑事活動。律師會須強調,高風險純粹表示律師應採取額外措施以協助達到遵守法規的目標,即確保律師所參與的任何金融交易均不涉及刑事罪行得益。

    各種有助偵測可疑交易的指標及較高風險範疇,已在《執業指引P》附錄4內述明。
  4. 簡化客戶盡職審查
    假如業務關係或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不高,則律師可進行簡化客戶盡職審查。凡有一項或多項高風險因素存在,律師通常不能進行簡化客戶盡職審查。

    《執業指引P》附表A第4段臚列可進行簡化客戶盡職審查的情況,其包括與下列實體進行往來﹕ 
    • 受制於監管和披露規定的公眾公司
    • 受主管當局監管的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屬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的對等司法管轄區內的當局,或設有措施以確保與《打擊洗錢條例》所施加的規定相類似的規定獲遵從的機構。

    採用簡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毋須核實公開上市公司的股東的身分(《執業指引P》第89段)。 

    此外,《打擊洗錢條例》訂明,假如客戶屬於《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4(3)條所指明的任何類别,或假如與交易有關的產品屬於《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4(5)條所界定的指明產品,則執業律師在進行簡化客戶盡職審查時,毋須識別實益擁有人或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5. 持續監察及備存紀錄
    執業律師須持續監察和審查客戶,以協助辨識異常或可疑活動及不時對客戶進行最新的風險評估。

    《執業指引P》第107.3段及附表A第5段要求執業律師在下列情況下進行持續覆檢﹕ 
    • 客戶歸類為「高風險」(參閱附表A第3段所列的例子)
    • 客戶指示或客戶與相關一方(或多方)的關係出現令人懷疑的改變。 

    此外,假如一項交易∕新客戶的事務﹕ 
    • 因交易所涉金額或交易性質而屬於異常或可疑
    • 與執業律師對客戶或其業務、風險狀況或客戶資金來源的知悉不一致,
    則該客戶的盡職審查資料應予以更新或覆檢。

    持續監察指執業律師須﹕     
    • 詳細審視交易和客戶指示,以確保其與律師行對客戶或其業務、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的知悉一致
    • 覆檢現有紀錄,並不時更新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文件或資料
    • 辨識複雜、異常地大宗、模式異乎尋常或缺乏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