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條例》所訂立的各項刑事罪行和罰則﹕ 

法例 罰則 說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罪行條例》 第25A(1)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港元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 
  1.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2. 曾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
  3. 擬在與販毒或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
則該人負有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披露該知悉或懷疑連同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任何事宜。 
第25(1)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0,000港元
有合理理由相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意指知悉或持有足以支持某種信念的理由
  • 「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意指刑事罪行得益
  • 「處理」指《有組織罪行條例》第2條下的定義,包括﹕
    • 收受或取得相關財產﹔
    • 隱藏或掩飾相關財產(不論是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位置、處置、調動或擁有權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權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 處置或轉換相關財產﹔
    • 將相關財產運入香港或調離香港﹔
    • 以相關財產借貸,或作保證(不論是藉押記、按揭或質押或其他方式)
  • 「財產」指《有組織罪行條例》第2條下的定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第25A(5)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500,000港元
通風報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據第25A條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偵查的事宜,即屬犯罪。
《聯合國反恐條例》 第12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港元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該人負有責任﹕ 
  1. 將該項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資料或其他事宜﹔及
  2. 在該人獲悉該資料或其他事宜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
    向獲授權人員披露。
第7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
意圖或知悉  
任何人如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即屬犯罪﹕ 
  1. 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2. 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第12(5)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
通風報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偵查的事宜,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