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洗钱 - 法律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称「《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1部,「洗钱」界定为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      
    1. 使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 
    2.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2.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法律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1部,「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界定为﹕ 
    1. 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筹集财产 - 
      1.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2.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2.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法向该人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或
    3. 在知道某人是或罔顾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情况下,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筹集财产,或为该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寻求金融(或有关的)服务。
  3. 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罪行
    洗钱罪行指处理知道怀疑为代表从刑事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下称「《有组织罪行条例》」)第25(1)条),或任何人如知道怀疑任何财产代表从刑事罪行的得益或曾经或将会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便应将该知悉或怀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的)获授权人披露(《有组织罪行条例》第25A条)。

    在香港,刑事罪行的得益通常从各类非法活动产生。该等得益可源于贩毒、走私、非法赌博、收受赌注、勒索、敲诈、高利贷、逃税、控制卖淫、贪污、打劫、盗窃、诈骗、侵犯版权、内幕交易及操控市场等行为。

    在香港,大部分经举报的「洗钱」个案均涉及处理已知道或怀疑的刑事罪行得益。因此,执业律师在接受法律工作指示时,应当了解「处理」刑事罪行得益所涉的洗钱风险,并应探讨采取何等措施以识别、评估和管理该等风险。具体而言,律师行在处理物业买卖事务时或会面对「处理」刑事罪行得益的风险。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指在下述情况下提供筹集资金,即有意知道将该资金用于作出恐怖主义行为(《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下称「《联合国反恐条例》」)第7条),或任何人如知悉怀疑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财产,便应将该知悉或怀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的)获授权人员披露(《联合国反恐条例》第12条)。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一词用作形容为恐怖主义目的而提供财政支援,或以若干其他方式参与为恐怖分子活动提供资金或处理旨在或相当可能作恐怖主义用途的资金或处理代表从恐怖分子活动的得益的资金。资金可来自合法源头(例如商业利润或慈善组织)或非法源头。因此,执业律师应当核查每名准客户、代表或实益拥有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该等实体或代表该等实体行事的人是否名列由保安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下称「商经局」)公布的指明恐怖分子、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及恐怖分子财产名单。

    保安局备有《联合国反恐条例》下的指明个人及实体名单,商经局则备有《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下的指明个人及实体名单。

    相关的商经局连结﹕
    https://www.cedb.gov.hk/tc/policies/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sanctions.html

    相关的律师会网页连结﹕
    https://www.hklawsoc.org.hk/en/Support-Members/Professional-Support/A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