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条例》所订立的各项刑事罪行和罚则﹕
法例 | 罚则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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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罪行条例》 | 第25A(1)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 |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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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0,000港元 |
有合理理由相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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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A(5)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500,000港元 |
通风报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据第25A条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者会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侦查的事宜,即属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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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恐条例》 | 第12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 |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财产,该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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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 |
意图或知悉 任何人如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筹集财产,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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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 |
通风报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已有任何披露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者会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侦查的事宜,即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