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条例》所订立的各项刑事罪行和罚则﹕ 

法例 罚则 说明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罪行条例》 第25A(1)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 
  1.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2. 曾在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
  3. 拟在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
则该人负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获授权人披露该知悉或怀疑连同上述知悉或怀疑所根据的任何事宜。  
第25(1)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0,000港元
有合理理由相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贩毒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意指知悉或持有足以支持某种信念的理由
  • 「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意指刑事罪行得益
  • 「处理」指《有组织罪行条例》第2条下的定义,包括﹕
    • 收受或取得相关财产﹔
    • 隐藏或掩饰相关财产(不论是隐藏或掩饰该财产的性质、来源、所在位置、处置、调动或拥有权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 处置或转换相关财产﹔
    • 将相关财产运入香港或调离香港﹔
    • 以相关财产借贷,或作保证(不论是借押记、按揭或质押或其他方式)
  • 「财产」指《有组织罪行条例》第2条下的定义,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第25A(5)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500,000港元
通风报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据第25A条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者会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侦查的事宜,即属犯罪。
《联合国反恐条例》 第12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财产,该人负有责任﹕ 
  1. 将该项知悉或怀疑所根据的资料或其他事宜﹔及
  2. 在该人获悉该资料或其他事宜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向获授权人员披露。
第7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
意图或知悉  
任何人如在下述情况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筹集财产,即属犯罪﹕ 
  1. 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或
  2. 知道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用于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不论该财产实际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第12(5)条
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
通风报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已有任何披露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者会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侦查的事宜,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