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识别客户及核实客户的身分
    执业律师须识别客户并在「适用情况」下核实客户的身分。  
    • 律师代表客户行事时,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识别客户
    • 律师在上述问题五(何等法律服务受到关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例规管?)所提述的任何「适用情况」下代表客户行事时,须核实该客户的身分。  

    识别客户指律师须取得和记录关于客户的基本资料,让律师得知该客户是谁。核实客户的身分指取得和核对所需文件以确认客户的身分的过程。

    执业律师应当参阅《执业指引P》附录3,以了解所需资料种类的详情及用以核实客户身分的方法。

    此外,律师会已发出题为核实客户身分的可选过程的指引,向执业律师阐释核实客户身分的各种方式。   
  2. 就客户作尽职审查
    执业律师须在上述问题五(何等法律服务受到关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例规管?)所提述的「适用情况」下就客户作尽职审查。该等情况为﹕ 
    •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 为客户执行非经常交易
    • 在接受指示时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并不切实可行的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在取得客户的初步资料后尽快
    • 当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
    • 当怀疑过往从客户处取得的文件或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  

    除了识别客户和核实客户的身分外,律师所作的客户尽职审查亦必须包括﹕
    • 取得关于交易性质与拟定目的之资料
    • 识别并非客户的实益拥有人及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身分,并了解相关法人、信托、公司、基金会或相类法律安排的拥有和控制架构
    • 取得关于资金来源的资料
    • 审核客户是否名列制裁名单怀疑恐怖分子名单。

    律师在决定客户尽职审查的范围时,须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做法以评估需要取得多少资料,而这视乎客户的种类、业务关系的性质及所要从事的交易而定。  

    在决定客户的风险状况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客户的背景和来源
    • 客户的业务性质
    • 最终实益拥有权的复杂程度和架构
    • 所要从事的交易的目的
    • 交易执行渠道
    • 资金来源
    • 可能显示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较高的其他资料。

    律师须﹕ 
    • 在《执业指引P》附表A第3段所列的适用情况下进行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
    • 在《执业指引P》附表A第4段所列的适用情况下进行简化客户尽职审查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进行「标准」客户尽职审查。
  3. 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
    《执业指引P》附表A第3段胪列必须进行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的情况,其包括涉及下列事项的任何交易或业务关系﹕ 
    • 政治人物、其家庭成员或已知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与较高风险司法管辖区有关连的人士、实体或交易
    • 当处理复杂或异乎寻常或模式异乎寻常且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时
    • 符合以下描述的海外公司,即不能轻易取览公司资料、或有代名股东、或公司资本的重大部分属不记名股票形式
    • 经初次会面后,怀疑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怀疑过往从客户处取得的身分核实文件或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
    • 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立并由律师会向其会员告知的可能有高度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情况。

    请注意,就某名客户侦测到高风险因素后,不应立即怀疑该客户从事刑事活动。律师会须强调,高风险纯粹表示律师应采取额外措施以协助达到遵守法规的目标,即确保律师所参与的任何金融交易均不涉及刑事罪行得益。

    各种有助侦测可疑交易的指标及较高风险范畴,已在《执业指引P》附录4内述明。
  4. 简化客户尽职审查
    假如业务关系或交易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不高,则律师可进行简化客户尽职审查。凡有一项或多项高风险因素存在,律师通常不能进行简化客户尽职审查。

    《执业指引P》附表A第4段胪列可进行简化客户尽职审查的情况,其包括与下列实体进行往来﹕ 
    • 受制于监管和披露规定的公众公司
    • 受主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的对等司法管辖区内的当局,或设有措施以确保与《打击洗钱条例》所施加的规定相类似的规定获遵从的机构。

    采用简化客户尽职审查措施时,毋须核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身分(《执业指引P》第89段)。  

    此外,《打击洗钱条例》订明,假如客户属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4(3)条所指明的任何类别,或假如与交易有关的产品属于《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4(5)条所界定的指明产品,则执业律师在进行简化客户尽职审查时,毋须识别实益拥有人或核实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5. 持续监察及备存纪录
    执业律师须持续监察和审查客户,以协助辨识异常或可疑活动及不时对客户进行最新的风险评估。

    《执业指引P》第107.3段及附表A第5段要求执业律师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持续覆检﹕ 
    • 客户归类为「高风险」(参阅附表A第3段所列的例子)
    • 客户指示或客户与相关一方(或多方)的关系出现令人怀疑的改变。  

    此外,假如一项交易∕新客户的事务﹕ 
    • 因交易所涉金额或交易性质而属于异常或可疑
    • 与执业律师对客户或其业务、风险状况或客户资金来源的知悉不一致,
    则该客户的尽职审查资料应予以更新或覆检。

    持续监察指执业律师须﹕     
    • 详细审视交易和客户指示,以确保其与律师行对客户或其业务、风险状况及资金来源的知悉一致
    • 覆检现有纪录,并不时更新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的文件或资料
    • 辨识复杂、异常地大宗、模式异乎寻常或缺乏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