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就以下事宜制訂政策,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理事會作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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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執行有關政策時,對執業操守組及註冊組的工作作出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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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尤為敏感、事關重大或錯綜複雜的專業失當指稱作出考慮及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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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監督調查委員會及批准委員會的工作,考慮對該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覆核的要求,把當中尤為敏感、事關重大或錯綜複雜事項的覆核要求提交理事會作最後決定,或交由理事會作政策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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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專業失當行為作出裁決並發出指責書(或其他理事會授權的處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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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監督獲授權人計劃的運作,並不時向理事會作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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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考慮自行提出,或經各調查委員會建議,呈交律師紀律審裁團召集人,並向理事會匯報所作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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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秘書處內指派負責紀律聆訊的檢控員,或對外委聘律師行或大律師擔任檢控員,並按時向檢控員給予指示,監察聆訊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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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紀律審裁團的判斷或命令的上訴作出監察,並委聘代表律師會的法律代表,向其作出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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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委員會認為有關情況令理事會認為有需要行使其獲賦予的法定權力,授權介入有關律師執業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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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使要求出示文件的權力,並向理事會作出建議,行使在《法律執業者條例》8A條賦予的權力,暫時吊銷律師的執業資格或吊銷外地律師的註冊,並把該事宜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召集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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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行使《法律執業者條例》8AA條的權力,向理事會作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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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把其權力轉授予有關委員會或秘書處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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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授權聯絡其他團體,並向其披露敏感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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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委派認為可協助調查投訴的會計師、調查員、代理人、顧問或其他個人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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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授權因調查、紀律處分程序、上訴或介入而招致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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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就審查及紀律部的預算及員工的支出,及輔助設備的資本支出,作出監察並提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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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就執業操守組及註冊組的工作提供統計數據和趨勢研究,並向理事會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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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專業水準及發展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立法或規則修改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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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執業者事務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法律行業普遍關注的事宜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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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制定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各調查委員會及批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不時作出檢討,並向理事會提交修改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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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使理事會不時轉授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