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就以下事宜制订政策,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理事会作出建议:
|
||||||||||
2. |
在执行有关政策时,对执业操守组及注册组的工作作出监察。 |
||||||||||
3. |
对尤为敏感、事关重大或错综複杂的专业失当指称作出考虑及裁决。 |
||||||||||
4. |
监督调查委员会及批准委员会的工作,考虑对该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覆核的要求,把当中尤为敏感、事关重大或错综複杂事项的覆核要求提交理事会作最后决定,或交由理事会作政策指引。 |
||||||||||
5. |
就专业失当行为作出裁决并发出指责书(或其他理事会授权的处分办法)。 |
||||||||||
6. |
监督获授权人计划的运作,并不时向理事会作出建议。 |
||||||||||
7. |
考虑自行提出,或经各调查委员会建议,呈交律师纪律审裁团召集人,并向理事会汇报所作出的意见。 |
||||||||||
8. |
在秘书处内指派负责纪律聆讯的检控员,或对外委聘律师行或大律师担任检控员,并按时向检控员给予指示,监察聆讯的进度。 |
||||||||||
9. |
对纪律审裁团的判断或命令的上诉作出监察,并委聘代表律师会的法律代表,向其作出指示。 |
||||||||||
10. |
如委员会认为有关情况令理事会认为有需要行使其获赋予的法定权力,授权介入有关律师执业业务。 |
||||||||||
11. |
行使要求出示文件的权力,并向理事会作出建议,行使在《法律执业者条例》8A条赋予的权力,暂时吊销律师的执业资格或吊销外地律师的注册,并把该事宜转交律师纪律审裁团召集人处理。 |
||||||||||
12. |
就行使《法律执业者条例》8AA条的权力,向理事会作出建议。 |
||||||||||
13. |
把其权力转授予有关委员会或秘书处成员。 |
||||||||||
14. |
授权联络其他团体,并向其披露敏感资料。 |
||||||||||
15. |
委派认为可协助调查投诉的会计师、调查员、代理人、顾问或其他个人或组织。 |
||||||||||
16. |
授权因调查、纪律处分程序、上诉或介入而招致的付款。 |
||||||||||
17. |
就审查及纪律部的预算及员工的支出,及辅助设备的资本支出,作出监察并提出建议。 |
||||||||||
18. |
就执业操守组及注册组的工作提供统计数据和趋势研究,并向理事会汇报。 |
||||||||||
19. |
向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立法或规则修改的建议。 |
||||||||||
20. |
向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行业普遍关注的事宜的建议。 |
||||||||||
21. |
制定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各调查委员会及批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不时作出检讨,并向理事会提交修改建议。 |
||||||||||
22. |
行使理事会不时转授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