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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示 範 條 款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 在 選 擇 合 適 條 款 和 適 用 法 律 時 , 並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 應 先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香 港 律 師 會 仲 裁 條 款 範 本 任 何 因 本 契 約 所 產 生 或 引 致 的 契 約 性 或 非 契 約 性 糾 紛 或 分 歧 , 包 括 與 本 契 約 的 存 在 、 有 效 性 或 終 止 有 關 的 任 何 問 題 , 必 須 提 交 仲 裁 處 理 , 並 按 照 在 仲 裁 另 一 方 ( 或 各 方 ) 收 到 仲 裁 通 知 時 有 效 的 《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仲 裁 規 則 》 進 行 , 而 該 仲 裁 規 則 將 被 視 為 在 本 仲 裁 條 款 中 所 適 用 的 規 則 , 以 達 致 最 終 解 決 。 本 仲 裁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C E P A ) 是 內 地 與 香 港 於 2 0 0 3 年 簽 訂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並 自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經 過 所 有 持 份 者 多 年 來 的 努 力 , 這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 通 過 隨 後 的 補 充 協 議 逐 步 擴 大 範 圍 , 實 現 了 兩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不 同 服 務 行 業 的 市 場 進 入 自 由 化 。 在 法 律 業 方 面 , C E P A 涵 蓋 的 層 面 廣 泛 , 包 括 律 師 行 的 經 營 模 式 ( 如 非 合 夥 型 聯 營 、 合 夥 型 聯 營 或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 、 其 地 域 限 制 、 業 務 範 圍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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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 T E N D A N C E A T A C C R E D I T E D C P D C O U R S E S A t t e n d a n c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