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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是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並自2004年1月1日生效。經過所有持份者多年來的努力,這份自由貿易協定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通過隨後的補充協議逐步擴大範圍,實現了兩個司法管轄區不同服務行業的市場進入自由化。

在法律業方面,CEPA涵蓋的層面廣泛,包括律師行的經營模式(如非合夥型聯營、合夥型聯營或駐內地代表機構)、其地域限制、業務範圍及資本要求。而律師個人層面方面,則包括在內地(以及大灣區) 執業、實習培訓、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及其業務範圍等的相關規定及限制。

有關CEPA 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工業貿易署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法律服務
工業貿易署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安排》法律文本
律政司 - 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