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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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 會 上 最 近 發 生 的 暴 力 衝 突, 影 響 大 眾 對 香 港 維 護 法 治 及 維 持 治 安 的 信 心, 因 而 引 起 極 大 關 注。 暴 力 必 須 停 止。
  2.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能 夠 急 切 緩 解 整 個 社 會 憂 慮 的 方 案, 律 師 會 支 持 成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下 稱 "委 員 會") 去 進 行 獨 立 調 查 (下 稱 "調 查")。
  3.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是 探 究 示 威 活 動 的 根 本 原 因, 並 提 出 建 議, 以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從 而 促 進 社 會 和 解 及 重 建 信 任。
  4. 至 於 "調 查" 的 模 式, 有 關 調 查 可 以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並 不 一 定 要 以 法 定 形 式 進 行。 例 如, 於 2011 年 8 月 英 國 發 生 了 一 連 串 騷 亂 後, 一 個 特 別 小 組, 以 及 《衛 報》 連 同 倫 敦 政 治 經 濟 學 院 對 事 件 分 別 進 行 了 調 查。 兩 項 調 查 皆 聚 焦 探 討 事 件 的 起 因, 旨 在 防 止 未 來 的 騷 亂。
  5. 我 們 知 悉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已 決 定 就 2019 年 6 月 9 日 至 7 月 2 日 發 生 的 一 連 串 反 對 逃 犯 條 例 修 訂 草 案 的 示 威 活 動 展 開 調 查, 據 悉 有 關 當 局 亦 正 調 查 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在 元 朗 發 生 的 暴 力 事 件。 律 師 會 建 議, "調 查" 範 疇 應 予 以 擴 闊, 並 應 全 面 讓 公 眾 參 與。
  6. "委 員 會" 主 席 應 該 同 時 對 法 律 制 度 和 社 會 需 要 有 非 常 良 好 的 理 解, 並 可 由 退 休 法 官 擔 任, 其 他 成 員 則 可 從 社 會 各 界 中 選 出。
  7. 為 了 能 夠 讓 參 與 示 威 人 士 就 這 些 事 件 進 行 公 開 和 坦 誠 的 對 話, 該 些 向 "委 員 會" 作 證 的 人 士 必 須 以 匿 名 進 行。
  8. 政 府 必 須 承 諾 與 "委 員 會" 合 作。
  9. "委 員 會" 應 該 有 明 確 的 職 權 範 圍, 並 說 明 調 查 程 序, 以 確 保 "調 查" 能 夠 以 公 開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進 行。

 

 

如 有 查 詢, 可 聯 絡 傳 訊 及 對 外 事 務 部 總 監 周 映 彤 女 士 (電 話 號 碼: 2846 0520) 或 電 郵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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