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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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 会 上 最 近 发 生 的 暴 力 衝 突, 影 响 大 众 对 香 港 维 护 法 治 及 维 持 治 安 的 信 心, 因 而 引 起 极 大 关 注。 暴 力 必 须 停 止。
  2. 我 们 需 要 一 个 能 够 急 切 缓 解 整 个 社 会 忧 虑 的 方 案, 律 师 会 支 持 成 立 一 个 委 员 会 (下 称 "委 员 会") 去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下 称 "调 查")。
  3.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探 究 示 威 活 动 的 根 本 原 因, 并 提 出 建 议, 以 避 免 类 似 事 件 再 次 发 生, 从 而 促 进 社 会 和 解 及 重 建 信 任。
  4. 至 于 "调 查" 的 模 式, 有 关 调 查 可 以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并 不 一 定 要 以 法 定 形 式 进 行。 例 如, 于 2011 年 8 月 英 国 发 生 了 一 连 串 骚 乱 后, 一 个 特 别 小 组, 以 及 《卫 报》 连 同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对 事 件 分 别 进 行 了 调 查。 两 项 调 查 皆 聚 焦 探 讨 事 件 的 起 因, 旨 在 防 止 未 来 的 骚 乱。
  5. 我 们 知 悉 独 立 监 察 警 方 处 理 投 诉 委 员 会 已 决 定 就 2019 年 6 月 9 日 至 7 月 2 日 发 生 的 一 连 串 反 对 逃 犯 条 例 修 订 草 案 的 示 威 活 动 展 开 调 查, 据 悉 有 关 当 局 亦 正 调 查 于 2019 年 7 月 21 日 在 元 朗 发 生 的 暴 力 事 件。 律 师 会 建 议, "调 查" 范 畴 应 予 以 扩 阔, 并 应 全 面 让 公 众 参 与。
  6.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该 同 时 对 法 律 制 度 和 社 会 需 要 有 非 常 良 好 的 理 解, 并 可 由 退 休 法 官 担 任, 其 他 成 员 则 可 从 社 会 各 界 中 选 出。
  7. 为 了 能 够 让 参 与 示 威 人 士 就 这 些 事 件 进 行 公 开 和 坦 诚 的 对 话, 该 些 向 "委 员 会" 作 证 的 人 士 必 须 以 匿 名 进 行。
  8. 政 府 必 须 承 诺 与 "委 员 会" 合 作。
  9. "委 员 会" 应 该 有 明 确 的 职 权 范 围, 并 说 明 调 查 程 序, 以 确 保 "调 查" 能 够 以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进 行。

 

 

如 有 查 询, 可 联 络 传 讯 及 对 外 事 务 部 总 监 周 映 彤 女 士 (电 话 号 码: 2846 0520) 或 电 邮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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