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2 月 14 日
(即 時 發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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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 司 不 起 訴 一 宗 廣 受 公 眾 關 注 的 個 案, 社 會 對 其 不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的 決 定, 有 不 少 疑 問 和 評 論, 律 師 會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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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政 司 在 行 使 其 憲 制 下 所 賦 予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的 權 力 時, 務 必 提 升 公 眾 對 其 決 定 為 不 偏 不 倚 的 信 心, 並 恪 守 「公 義 必 須 有 目 共 睹」 的 原 則。 要 達 到 此 目 的, 必 須 遵 從 恰 當 程 序, 避 免 公 眾 以 為 過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偏 見 或 政 治 考 慮。 律 政 司 司 長 曾 在 不 同 場 合 解 釋 律 政 司 外 判 刑 事 案 件 時 所 採 用 的 標 準 和 慣 例。 本 會 知 悉 律 政 司 亦 曾 澄 清 外 判 刑 事 案 件 時 律 政 司 司 長 一 般 採 用 的 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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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準 則 可 見 於 立 法 會 2018 年 2 月 的 一 份 文 件 (並 重 覆 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 的 新 聞 公 報 中)。 然 而, 現 時 的 《檢 控 守 則》 (2013 年 版 本) 沒 有 就 外 判 政 策 作 出 任 何 提 述。 若 《檢 控 守 則》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外 判 政 策 的 指 引, 難 免 令 公 眾 質 疑 某 些 人 是 否 在 檢 控 過 程 中 得 到 優 待, 並 削 弱 公 眾 對 司 法 公 義 的 信 心。 為 增 強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律 政 司 應 及 早 在 《檢 控 守 則》 引 入 或 採 納 上 述 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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