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18 日

即 時 發 放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

就著近日對司法獨立的批評的聯合回應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留意到近日一些國際及本地媒體發表,有關香港上訴法庭就著處理涉及非法集結罪行的刑期覆核申請的言論,我等對部分媒體表達的社評或其他言論表達極度關注。

我等一直的做法是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尤其是涉案人士有可能會繼續提出上訴。我等認為任何評論並不適合。

但是,我等要指出,香港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法律應訴訟某方的申請而作出的。我等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 不論個別人士對刑期的看法如何,有關被告人就著所干犯的罪行是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審理而獲定罪及判刑,而涉案人士亦有獲得適當的法律代表。

在一個文明社會,對個別案件所提出的議題表達公開及理性的評論是應該獲支持的。

但是,若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甚或表達該判決是受香港以外的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些言論不但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

我等認同和重申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過往所表達的意見:

“在發表任何針對法庭判決的評論時,必須小心謹慎,以顧及評論對司法尊嚴及獨立的影響。香港的法治建 基於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法官以至司法體系的尊重及信心。不恰當的評論可令人對司法獨立產生無根據及不必要的懷疑,更有可能削弱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本港法治的信心…

本會極有信心,香港所有法官有能力繼續 恪守其就任時所作 出的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 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服務。本會 將竭盡所能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摘錄自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16年2月就著部分人士對法庭在涉及公安的案件作出輕判的評論所發表的聲明)

“香港社會一直尊重法治和獨立、專業的司法機構。國際社會都對這些原則推崇備至,而這些原則亦被視為香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石。對這些原則的高度尊重,以及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是建基於長遠的司法歷史、努力建立的傳統、堅實的憲法基礎,以及一眾出色和專業的法官的不斷努力,這些原則都不容及不應妥協、被削弱或牽連到政治爭議中。”(摘錄自香港律師會於2015年9日發表的聲明)

以上意見所表達的理念,至今仍然適用。

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律師會

傳 媒 查 詢 請 致 電 2846 0520 與 對 外 事 務 部 總 監 蘇 煥 娟 女 士 聯 絡 , 或 電 郵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關 於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於 1 9 0 7 年 註 冊 成 立 , 是 香 港 律 師 的 專 業 團 體 。 通 過 履 行 其 法 定 職 責 和 行 使 其 監 管 權 , 香 港 律 師 會 致 力 不 斷 地 提 高 律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和 操 守 , 執 行 律 師 紀 律 守 則 的 規 定 。 香 港 律 師 會 協 助 其 會 員 推 廣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 以 及 不 時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建 議 發 表 其 意 見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 請 瀏 覽 香 港 律 師 會 網 址 : www.hklawso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