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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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師 會 察 悉 終 審 法 院 就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and Domingo Daniel L.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一 案 1 作 出 判 詞 , 並 提 出 以 下 觀 點 :

  1. 外 地 傭 工 的 居 港 權

該 案 兩 名 上 訴 人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女 士 及 Domingo Daniel 先 生 提 出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2 4(2)(4)條 , 他 們 可 享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留 權 , 其 上 訴 遭 終 審 法 院 駁 回 。

  1.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158(3) 條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澄 清

政 府 曾 向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陳 詞 ,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就 以 下 議 題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 人 大 常 委 」 ) 尋 求 解 釋 2

  1.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158(1) 條 , 人 大 常 委 享 有 的 「 解 釋 權 」 的 意 思 是 甚 麼 ;

  2. 在 人 大 常 委 就 有 關 《 基 本 法 》 第 22(4) 和 第 24(2)(3) 條 的 「 1999 年 解 釋 」3 中 的 陳 述4 , 是 否 屬 於 《 基 本 法 》 第 158(1) 條 的 「 解 釋 」 , 或 構 成 「 解 釋 」 的 一 部 分 , 致 令 當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院 在 決 定 涉 及 《 基 本 法 》 第 24(2) 條 的 任 何 一 個 類 別 ( 包 括 第 24(2)(4) 條 ) 的 案 件 時 , 該 陳 述 具 有 約 束 力 , 亦 應 被 法 院 執 行 。

終 審 法 院 就 外 來 傭 工 的 居 留 權 作 出 決 定 時 , 對 「 通 常 居 住 」 的 意 思 作 出 仔 細 分 析 , 而 沒 有 依 據 任 何 「 外 來 因 素 」 。 終 審 法 院 裁 定 ,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158(2) 條 , 其 解 釋 權 屬 香 港 自 治 範 疇 , 所 以 毋 須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的 判 詞 , 為 法 院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158 條 的 管 轄 範 圍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分 析 , 並 指 出 終 審 法 院 只 可 以 在 滿 足 了 三 個 條 件 ( 類 別 條 件 、 必 要 條 件 和 可 辯 性 條 件 ) 的 情 況 下 , 才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提 請 。 5

判 詞 清 晰 地 釐 訂 香 港 的 外 地 傭 工 的 居 留 身 份 , 亦 清 楚 指 出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終 審 法 院 必 須 就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 以 及 提 請 過 程 有 甚 麼 要 求 。

本 會 尊 重 終 審 法 院 的 分 析 和 決 定 。

律 師 會 在 2012 年 10 月 10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中 指 出 , 社 會 上 有 人 關 注 , 若 人 大 常 委 對 《 基 本 法 》 作 出 過 多 解 釋 , 會 損 害 司 法 獨 立 和 法 治 , 而 這 些 都 被 視 為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 至 於 「 雙 非 」 的 問 題 , 根 據 已 確 立 的 法 律 原 則 , 律 師 會 認 為 , 向 人 大 常 委 尋 求 對 《 基 本 法 》 第 24(2)(1) 條 作 出 解 釋 , 將 會 損 害 香 港 的 法 治 。

政 府 較 早 前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就 該 兩 個 議 題 6 尋 求 人 大 常 委 對 《 基 本 法 》 作 出 解 釋 , 但 基 於 終 審 法 院 就 本 案 作 出 的 裁 決 , 律 師 會 呼 籲 政 府 不 要 因 為 本 案 另 行 主 動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就 《 基 本 法 》 作 出 解 釋 。

香 港 律 師 會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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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ACV 19 & 20 2012
  2. 判 詞 第 99 段
  3.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解 釋 》
  4. 在 判 詞 第 95 段 , 引 述 有 關 立 法 原 意 的 陳 述
  5. 判 詞 第 103(5) 及 (7) 段
  6. 參 以 上 第 2(a) 及 (b)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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