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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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师 会 察 悉 终 审 法 院 就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and Domingo Daniel L.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一 案 1 作 出 判 词 , 并 提 出 以 下 观 点 :

  1. 外 地 佣 工 的 居 港 权

该 案 两 名 上 诉 人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女 士 及 Domingo Daniel 先 生 提 出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2 4(2)(4)条 , 他 们 可 享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留 权 , 其 上 诉 遭 终 审 法 院 驳 回 。

  1.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58(3) 条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澄 清

政 府 曾 向 终 审 法 院 作 出 陈 词 , 要 求 终 审 法 院 就 以 下 议 题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 人 大 常 委 」 ) 寻 求 解 释 2

  1.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58(1) 条 , 人 大 常 委 享 有 的 「 解 释 权 」 的 意 思 是 甚 么 ;

  2. 在 人 大 常 委 就 有 关 《 基 本 法 》 第 22(4) 和 第 24(2)(3) 条 的 「 1999 年 解 释 」3 中 的 陈 述4 , 是 否 属 于 《 基 本 法 》 第 158(1) 条 的 「 解 释 」 , 或 构 成 「 解 释 」 的 一 部 分 , 致 令 当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院 在 决 定 涉 及 《 基 本 法 》 第 24(2) 条 的 任 何 一 个 类 别 ( 包 括 第 24(2)(4) 条 ) 的 案 件 时 , 该 陈 述 具 有 约 束 力 , 亦 应 被 法 院 执 行 。

终 审 法 院 就 外 来 佣 工 的 居 留 权 作 出 决 定 时 , 对 「 通 常 居 住 」 的 意 思 作 出 仔 细 分 析 , 而 没 有 依 据 任 何 「 外 来 因 素 」 。 终 审 法 院 裁 定 ,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58(2) 条 , 其 解 释 权 属 香 港 自 治 范 畴 , 所 以 毋 须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

终 审 法 院 作 出 的 判 词 , 为 法 院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158 条 的 管 辖 范 围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分 析 , 并 指 出 终 审 法 院 只 可 以 在 满 足 了 三 个 条 件 ( 类 别 条 件 、 必 要 条 件 和 可 辩 性 条 件 ) 的 情 况 下 , 才 向 人 大 常 委 作 出 提 请 。 5

判 词 清 晰 地 釐 订 香 港 的 外 地 佣 工 的 居 留 身 份 , 亦 清 楚 指 出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终 审 法 院 必 须 就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释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 以 及 提 请 过 程 有 甚 么 要 求 。

本 会 尊 重 终 审 法 院 的 分 析 和 决 定 。

律 师 会 在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发 表 的 声 明 中 指 出 , 社 会 上 有 人 关 注 , 若 人 大 常 委 对 《 基 本 法 》 作 出 过 多 解 释 , 会 损 害 司 法 独 立 和 法 治 , 而 这 些 都 被 视 为 香 港 的 核 心 价 值 。 至 于 「 双 非 」 的 问 题 , 根 据 已 确 立 的 法 律 原 则 , 律 师 会 认 为 , 向 人 大 常 委 寻 求 对 《 基 本 法 》 第 24(2)(1) 条 作 出 解 释 , 将 会 损 害 香 港 的 法 治 。

政 府 较 早 前 要 求 终 审 法 院 就 该 两 个 议 题 6 寻 求 人 大 常 委 对 《 基 本 法 》 作 出 解 释 , 但 基 于 终 审 法 院 就 本 案 作 出 的 裁 决 , 律 师 会 呼 吁 政 府 不 要 因 为 本 案 另 行 主 动 提 请 人 大 常 委 就 《 基 本 法 》 作 出 解 释 。

香 港 律 师 会
20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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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ACV 19 & 20 2012
  2. 判 词 第 99 段
  3.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 三 ) 项 的 解 释 》
  4. 在 判 词 第 95 段 , 引 述 有 关 立 法 原 意 的 陈 述
  5. 判 词 第 103(5) 及 (7) 段
  6. 参 以 上 第 2(a) 及 (b)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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