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 17 日

即 時 發 佈

政 府 最 近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批 的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 引 發 社 會 熱 烈 的 討 論 。 競 爭 法 的 實 效 , 以 及 能 否 真 正 促 進 公 平 條 件 下 的 競 爭 ,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的 關 注 。

為 促 進 相 關 法 律 的 建 設 性 討 論 , 香 港 律 師 會 和 環 球 律 師 聯 會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及 十 八 日 , 假 香 港 皇 悅 酒 店 合 辦 「 競 爭 法 研 討 會 」 。 研 討 會 集 結 了 來 自 歐 洲 、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競 爭 法 專 家 , 共 同 探 討 競 爭 法 的 最 新 發 展 。

研 討 會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專 題 討 論 , 探 討 競 爭 法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蘇 錦 樑 、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王 桂 壎 亦 有 出 席 。

蘇 錦 樑 擔 任 研 討 會 其 中 一 位 嘉 賓 講 者 。 他 在 介 紹 香 港 競 爭 法 時 , 特 別 解 釋 了 一 般 性 禁 止 規 定 中 三 個 主 要 範 圍 ﹕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及 規 管 合 併 的 規 則 。 同 時 , 他 亦 解 釋 了 競 爭 法 中 有 關 豁 免 及 豁 除 的 安 排 。

此 外 , 蘇 錦 樑 亦 談 及 規 管 架 構 在 執 行 競 爭 法 的 角 色 及 作 用 。 他 說 ﹕ 「 政 府 將 成 立 獨 立 的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及 執 行 檢 控 , 以 及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聆 訊 和 審 理 涉 及 競 爭 事 宜 的 個 案 。

為 消 除 商 界 的 疑 慮 , 蘇 錦 樑 表 示 , 當 局 會 安 排 過 渡 期 , 讓 商 界 可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節 。 此 外 , 亦 會 委 任 具 工 商 或 中 小 企 事 務 經 驗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委 員 會 將 會 發 放 指 引 及 進 行 宣 傳 及 教 育 的 工 作 , 而 指 引 將 會 包 括 「 低 額 」 安 排 。 委 員 會 可 能 會 拒 絕 調 查 瑣 碎 無 聊 、 無 理 取 鬧 的 投 訴 。

香 港 律 師 會 同 意 香 港 需 要 競 爭 法 。 王 桂 壎 表 示 ﹕ 「 原 本 預 期 政 府 於 2009 年 推 出 的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 經 過 近 20 年 的 漫 長 旅 程 , 最 後 終 於 在 去 年 夏 季 立 法 會 閉 會 前 提 交 到 立 法 會 。 」

王 桂 壎 亦 提 及 規 管 合 併 的 規 則 。 他 認 為 , 若 果 沒 有 一 個 整 體 的 合 併 制 度 , 那 麼 明 確 地 列 出 行 為 規 則 不 適 用 於 合 約 、 其 他 因 預 期 或 實 行 合 併 而 從 事 的 行 為 ,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

香 港 律 師 會 於 2011 年 2 月 已 就 新 的 競 爭 法 建 議 , 向 政 府 提 交 了 意 見 。

研 討 會 的 專 題 討 論 題 目 包 括 ﹕

  • 歐 洲 、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競 爭 法 之 概 述
  • 介 紹 現 時 執 行 反 壟 斷 裁 決 的 最 新 發 展 - 歐 洲 、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驗 之 談
  • 濫 用 主 導 地 位 及 市 場 力 量 - 歐 洲 的 規 管 及 執 行
  • 香 港 新 的 競 爭 法 對 市 場 主 導 的 規 管 - 法 律 從 業 員 的 意 見
  • 合 併 及 收 購 的 規 管 - 對 國 際 業 務 及 合 作 的 影 響 - 從 歐 洲 合 併 守 則 學 習
  • 香 港 新 規 例 - 對 日 常 業 務 的 影 響 - 中 國 及 歐 洲 專 家 的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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