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8 月 11 日

即 時 發 佈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近 日 傳 媒 及 公 眾 關 注 Amina Bokhary 襲 警 一 案 的 判 決 , 現 發 表 聯 合 聲 明 如 下 。

由 於 該 案 件 仍 在 司 法 程 序 處 理 中 , 此 聲 明 不 會 對 此 案 件 作 出 評 論 。 本 聲 明 旨 在 緩 和 公 眾 對 該 案 件 的 疑 慮 及 協 助 公 眾 理 解 法 院 在 處 理 此 類 案 件 所 採 取 的 程 序 。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認 同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 及 公 眾 就 個 別 案 件 的 檢 控 和 判 決 可 能 會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 以 及 部 份 社 會 人 士 會 認 為 判 決 過 輕 或 過 重 。 但 對 於 任 何 意 圖 向 裁 判 官 或 法 官 施 加 公 眾 壓 力 以 期 在 審 訊 期 間 改 變 他 們 的 決 定 的 行 為 , 我 們 深 表 遺 憾 。

裁 判 官 或 法 官 在 判 案 時 必 會 恰 當 地 考 慮 所 有 判 決 方 案 , 並 經 審 視 所 有 情 況 下 始 作 出 他 / 她 認 為 最 適 當 的 判 決 。

我 們 兩 會 鼓 勵 公 眾 就 司 法 行 政 問 題 作 出 理 性 討 論 。 但 法 治 精 神 賦 予 法 庭 執 行 公 義 , 是 法 治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份 。

現 行 法 制 下 有 覆 核 及 上 訴 機 制 , 重 新 考 慮 下 級 法 院 作 出 的 判 決 。 所 以 , 我 們 重 申 指 出 任 何 抨 擊 裁 判 官 及 法 官 , 意 圖 向 彼 等 施 加 壓 力 以 影 響 他 們 的 判 決 是 無 補 於 事 及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深 信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治 是 建 立 在 獨 立 的 司 法 制 度 上 , 是 牢 而 不 破 的 。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查 詢 : 黃 日 輝 先 生
電 話 : 2846 0555
電 郵 : tristan@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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