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8 月 11 日

即 时 发 佈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近 日 传 媒 及 公 众 关 注 Amina Bokhary 袭 警 一 案 的 判 决 , 现 发 表 联 合 声 明 如 下 。

由 于 该 案 件 仍 在 司 法 程 序 处 理 中 , 此 声 明 不 会 对 此 案 件 作 出 评 论 。 本 声 明 旨 在 缓 和 公 众 对 该 案 件 的 疑 虑 及 协 助 公 众 理 解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所 採 取 的 程 序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认 同 言 论 自 由 的 权 利 , 及 公 众 就 个 别 案 件 的 检 控 和 判 决 可 能 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 以 及 部 份 社 会 人 士 会 认 为 判 决 过 轻 或 过 重 。 但 对 于 任 何 意 图 向 裁 判 官 或 法 官 施 加 公 众 压 力 以 期 在 审 讯 期 间 改 变 他 们 的 决 定 的 行 为 , 我 们 深 表 遗 憾 。

裁 判 官 或 法 官 在 判 案 时 必 会 恰 当 地 考 虑 所 有 判 决 方 案 , 并 经 审 视 所 有 情 况 下 始 作 出 他 / 她 认 为 最 适 当 的 判 决 。

我 们 两 会 鼓 励 公 众 就 司 法 行 政 问 题 作 出 理 性 讨 论 。 但 法 治 精 神 赋 予 法 庭 执 行 公 义 , 是 法 治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部 份 。

现 行 法 制 下 有 覆 核 及 上 诉 机 制 , 重 新 考 虑 下 级 法 院 作 出 的 判 决 。 所 以 , 我 们 重 申 指 出 任 何 抨 击 裁 判 官 及 法 官 , 意 图 向 彼 等 施 加 压 力 以 影 响 他 们 的 判 决 是 无 补 于 事 及 不 适 当 的 行 为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深 信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治 是 建 立 在 独 立 的 司 法 制 度 上 , 是 牢 而 不 破 的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查 询 : 黄 日 辉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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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邮 : tristan@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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