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9 月 16 日
即 時 發 佈
香 港 律 師 會 刑 法 及 訴 訟 程 序 委 員 會 成 員 下 月 將 一 同 拒 絕 接 辦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抗 議 政 府 長 期 忽 視 刑 事 法 援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的 問 題 。
律 師 會 及 多 個 關 注 公 民 權 益 的 社 會 組 織 多 次 呼 籲 政 府 改 善 刑 事 法 援 資 助 制 度 , 但 多 年 來 並 無 實 質 改 革 。
刑 法 及 訴 訟 程 序 委 員 會 主 席 熊 運 信 律 師 在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 「 杯 葛 行 動 不 會 令 法 援 系 統 癱 瘓 , 但 希 望 藉 此 表 達 我 們 對 政 府 的 強 烈 不 滿 。 刑 事 法 援 制 度 及 經 費 嚴 重 不 足 的 問 題 極 需 檢 討 , 但 政 府 一 直 拒 絕 正 視 問 題 。 」
多 位 講 者 在 記 者 會 上 表 達 了 對 刑 事 法 援 問 題 的 關 注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吳 靄 儀 、 梁 耀 忠 , 及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的 何 喜 華 先 生 。 吳 靄 儀 議 員 為 立 法 會 法 律 界 代 表 , 梁 耀 忠 議 員 曾 協 助 多 位 基 層 背 景 的 刑 事 案 被 告 , 而 何 喜 華 先 生 則 長 期 關 注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問 題 。 他 們 與 刑 法 及 訴 訟 程 序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記 者 會 上 聯 署 公 開 信 , 促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立 刻 檢 討 刑 事 法 援 資 助 制 度 。
香 港 的 人 均 法 援 開 支 遠 較 其 它 主 要 普 通 法 地 區 為 低 。 根 據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及 圖 書 館 服 務 部 今 年 6 月 發 表 的 《 選 定 地 方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 報 告 , 香 港 的 人 均 法 援 開 支 為 75 港 元 ;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的 為 430 港 元 ;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173 港 元 ;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150 港 元 。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王 桂 壎 律 師 指 出 ︰ 「 面 對 資 源 充 足 的 警 方 和 檢 控 當 局 , 倚 靠 刑 事 法 援 聘 請 律 師 辯 護 的 被 告 難 免 處 於 不 利 的 狀 況 。 關 心 香 港 法 治 的 人 , 都 十 分 關 注 這 問 題 。 在 任 何 刑 事 審 訊 中 , 檢 控 和 辯 護 雙 方 實 力 要 相 稱 , 正 義 才 可 以 得 到 伸 張 。 」
律 師 會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大 幅 增 加 刑 事 法 援 的 整 體 預 算 , 並 同 等 對 待 民 事 和 刑 事 法 援 案 件 。 熊 律 師 強 調 ︰ 「 處 理 刑 事 案 的 專 業 技 巧 與 民 事 案 沒 有 分 別 ,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 被 告 可 能 失 去 人 身 自 由 , 律 師 責 任 非 常 重 大 。 」
雖 然 政 府 聲 稱 其 新 近 提 出 的 刑 事 法 援 資 助 有 顯 著 增 加 , 但 熊 律 師 指 出 新 建 議 只 是 在 百 分 比 上 看 起 來 有 顯 著 提 升 , 而 實 際 上 由 於 原 有 基 數 非 常 低 , 純 粹 用 百 分 比 量 度 改 善 幅 度 完 全 不 代 表 有 實 質 改 善 。
根 據 政 府 最 新 建 議 , 高 等 法 院 案 件 審 理 的 刑 事 法 援 資 助 為 每 小 時 730 元 , 大 約 比 民 事 法 援 少 三 至 四 倍 。 區 域 法 院 的 刑 事 法 援 資 助 為 每 小 時 620 元 , 比 民 事 法 援 少 三 倍 。
律 師 會 憂 慮 刑 事 與 民 事 法 援 資 源 嚴 重 不 平 衡 , 勢 必 造 成 愈 來 愈 多 資 深 律 師 放 棄 承 辦 刑 事 法 援 案 , 長 遠 令 年 輕 律 師 無 意 發 展 刑 事 案 專 業 , 最 終 影 響 整 體 制 度 運 作 。
熊 律 師 說 : 「 加 入 今 次 抗 議 行 動 的 刑 法 及 訴 訟 程 序 委 員 會 成 員 都 是 資 深 律 師 , 我 們 關 注 刑 事 法 援 及 刑 事 司 法 的 發 展 , 期 望 行 動 能 促 使 政 府 正 視 問 題 。 除 非 政 府 儘 快 改 善 制 度 上 的 缺 憾 , 否 則 願 意 承 辦 刑 事 法 援 案 的 有 經 驗 律 師 將 繼 續 流 失 , 這 並 不 合 符 公 眾 利 益 。 可 惜 政 府 官 員 對 改 善 甚 或 只 是 維 持 法 援 服 務 質 素 的 建 議 均 似 乎 毫 無 興 趣 。 」
根 據 律 師 會 2007 年 的 調 查 , 47% 回 應 的 律 師 以 及 36% 律 師 行 表 示 曾 考 慮 退 出 刑 事 法 援 計 劃 , 主 要 原 因 是 政 府 投 放 資 源 不 足 。
傳 媒 查 詢
溫 美 瑜
2826-9305
關 於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於 1907 年 註 冊 成 立 , 是 香 港 律 師 的 專 業 團 體 。 通 過 履 行 其 法 定 職 責 和 行 使 其 監 管 權 , 香 港 律 師 會 致 力 不 斷 地 提 高 律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和 操 守 , 執 行 律 師 紀 律 守 則 的 規 定 。 香 港 律 師 會 協 助 其 會 員 推 廣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 以 及 不 時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建 議 發 表 其 意 見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 請 瀏 覽 香 港 律 師 會 網 址 : www.hklawsoc.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