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已聘任徐伯鳴劉永強律師行為介入中介人。受影響客戶應盡快聯絡介入中介人,聯絡方法可參閱有關公告

為方便受介入行動影響的被介入律師行的前客戶委任替代律師,此名單上的會員律師行表示有意向此等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就早前黃馮律師行的合伙人伍永雄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香港律師會介入的決定,高等法院之法官已經駁回覆核許可申請,並於2021年2月19日頒下判辭。請按此查看相關判辭。(只有英文版

就申請索還黃馮律師行之銀行户口款項而須提交的申述書及聲明表格,已於2021年5月31日截止。

介入中介人於2021年6月18日向法庭申請批准將金額發還其申索已被核實的申索人。在2021年7月7日,法庭通過聆訊批准相關申請。支票已按照法庭命令於2021年8月4日或之前備妥,供其申索已被核實的申索人領取。請按此查看相關判辭。(只有英文版)

介入中介人及協助律師行已經透過郵遞及/或電郵的方式,說明有關申索的核實情況,並通知申索人或申索人的代表律師有關代其客戶收取支票的安排。一般而言,發出支票之順序會按申索人致電介入中介人或協助律師行預約時間的先後處理。

介入中介人已於2021年9月24日發布通告,通知其他尚未登記的申索人於2022年7月6日或以前提交索還申請。請按查看通告。

基於安全理由及為保障被介入律師行的前客戶的利益,介入中介人亦已發信通知被介入律師行的前客戶於通知信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領取其物業的屋契,否則將要支付每整月或每月的部份(由通知信的日期起計)HK$30的費用,該費用為因其於2個月內未領取其物業的屋契而引致的額外存倉及貨運費用。該費用將構成對有關屋契的留置權,直至清付所有費用為止。另請注意,若被介入律師行的前客戶於通知信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仍未領取其物業的屋契,則香港律師會將不會負責因存放於貨倉中的有關屋契的任何遺失或損毀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賠償。

介入中介人已核實於2021年7月7日或以後提交的索還申請,並已再次向法庭申請批准將金額發還其申索已被核實的申索人。有關申請的聆訊已於2024年3月28日舉行,法庭將於稍後頒下判決。

 

屬實申述書及聲明表格:

按此下載屬實申述書及聲明表格。

按此閱覽有關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 對黃馮律師行之任何銀行戶口款項之申請索還事宜

 

 

對介入一事所引發的爭議之線上調解服務:

按此瀏覽有關公告。

 

相關影片:

傳媒簡報會 - 介入黃馮律師行業務之最新情況 (2021年7月20日)

常見問題 - 對黃馮律師行之任何銀行戶口款項之申請索還事宜

 

常見問題 - 有關房地產成交事項,該如何處理?

  

常見問題 - 有關被凍結的資金

常見問題 - 我應該聘請新的律師嗎?

簡報會 - 介入黃馮律師行業務之最新情況 (2021年1月12日)

香港律師會對黃馮律師行介入一事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