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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 - 法律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称「《打击洗钱条例》」)附表1第1部,「洗钱」界定为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 使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 使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条例》所订立的各项刑事罪行和罚则﹕ 法例 罚则 说明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罪行条例》 第25A(1)条 ...
何时举报可疑个案? 假如律师在代表客户处理交易时断定该律师所持有的资料足以确认或提供理由怀疑任何财产代表刑事罪行得益(包括与恐怖分子有关的财产)或拟在与刑事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则该律师有法律责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应透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交至联合财富情报组﹕ ...
关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例向法律专业人士施加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方面的责任。执业律师须﹕ 在接受新客户的指示前,取得该客户的资料,以核实该客户的身分 核实客户的个别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在若干涉及高度风险的情况下,就客户进行更严格的尽职审查 持续监察客户及其活动 就上述各项备存纪录。 《执业指引P》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向律师、外地 ...
关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例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在涉及下列事项的金融或土地财产交易中代表客户提供的法律、公证、信托或公司秘书服务(包括规划、执行或协助)﹕ 买卖土地财产或商业实体 管理客户款项、证券或其他资产 开立或管理银行、储蓄或证券帐户 为设立、营运或管理公司而筹组所需供款 设立、营运或管理信托、公司、基金会或相类组织 就破产清盘及税务提 ...
执业律师应当备存受制于「可疑交易报告」和调查的交易的纪录,直至相关当局确认个案已作结为止。 执业律师亦应在合理范围内致力对现有客户的纪录作不时更新,并定期覆检客户的风险状况。 律师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结束后,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以及为识别客户和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或编制的纪录均应予备存,为期如下﹕ 客户尽职审查文件(不论正本或副本)、纪录及客户档案(包括与客户的商业书信往来)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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