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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并自2004年1月1日生效。经过所有持份者多年来的努力,这份自由贸易协议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随后的补充协议逐步扩大范围,实现了两个司法管辖区不同服务行业的市场进入自由化。

在法律业方面,CEPA涵盖的层面广泛,包括律师行的经营模式(如非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或驻内地代表机构)、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及资本要求。而律师个人层面方面,则包括在内地(以及大湾区) 执业、实习培训、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及其业务范围等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有关CEPA 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工业贸易署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法律服务
工业贸易署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安排》法律文本
律政司 -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