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容许律师通过特设执业试后,可在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办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的试验计划的详细规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及律师将有资格参加特设执业考试:
a.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b.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 |
c. | 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吊销执业资格; |
d. | 具有获认许后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
e. |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
f. | 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
司法部将负责组织实施执业考试,指导广东省司法厅组织实施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具体工作。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们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受聘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内地的代表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9月决定延长试点期限三年,即由2023年10月5日延长至2026年10月4日。 国务院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了延长试点计划的具体办法(《新试点办法》)。
《新试点办法》规定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的要求。 主要更改包括取得律师资格后的执业经历门槛由五年降低至三年。
第四次考试将于2024年6月29日在广东深圳和珠海举行。 详情请按此。
有关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