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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的出庭發言權 (2021年12月28日)

傳統上,香港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下列聆訊中有出庭發言權:

  1. 聆案官(為負責法庭聆訊程序事宜的司法人員)在公開法庭及內庭席前進行的聆訊;
  2. 在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法官席前內庭進行的聆訊;
  3. 在公開法庭進行雙方爭辯的破產聆訊;及
  4. 裁判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的聆訊。

在其他普通法法域地區(尤其英國)推動賦予事務律師較高級法院的出庭發言權的運動後,香港政府已向香港相關利益持份人(包括香港律師會),就是否應該在這方面改革香港司法制度尋求意見及看法。結果是在2010年,香港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以擴大香港事務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根據經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成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由一名法官當主席,有十名其他成員,包括法官、資深大律師及律師),就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及決定,制定規則。成功申請者獲授予訟辯律師的特別名銜,擁有大律師在香港較高級法院提出呈請的相同出庭發言權。因此在現時香港司法制度下,訟辯律師在香港任何級別的法院的公開法庭擁有無限制的出庭發言權,法庭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可直接代表客戶而毋須轉聘大律師出庭。

自2013年起,截至2021年8月31日,共有84名事務律師獲授予訟辯律師資格。

 
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 (2021年10月18日)

香港律師經常被問到:「你甚麼時候會 「晉升 」為大律師呢?」 此類問題在以中文為主要語言的司法管轄區尤其常見,因為Solicitor和Barrister中文被翻譯為“律師” (lawyer)及“大律師” (big lawyer)。很多人有一種普遍的誤解,認為大律師是法律事業的晉升方向。事實上,情況並非如此。因為他們彼此並不比對方「更好」。雖然律師和大律師經常緊密合作,但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且各異。

 

律師的工作是甚麼?

處理案件時,律師通常是客戶委託人的第一個接觸點。

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工作範疇比大律師更大更廣, 例如公司與商業交易、監管及合規、不動產交易、知識產權及銀行業務等。

跟大律師一樣,律師也處理爭議訴訟,並代表委託人出庭。但是,他們不能在高等法院(內庭聆訊除外)和上訴法院的聆訊中出庭。自2010年起,律師一經獲得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後,律師能獲得「訟辯律師」的稱號,允許在任何法院進行陳述而不受出庭權的限制。 

一些律師也在公司中擔任內部法律顧問的工作。

 

大律師的工作是甚麼?

大律師是自僱人士,不能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 

當事人通常委任一名律師代表,由該律師在有需要時委託大律師協助處理案件。大律師在 Chambers的辦事處工作。辦事處內的大律師都是彼此獨立。大律師的工作是代訟,通常專注特定的法律範疇。 

 

如何成為律師?

一般來說,須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和法學專業證書,然後完成兩年的實習,才能在香港獲得律師的執業資格。

 

如何成為大律師?

一般來說,須取得法學專業證書; 為香港的執業律師、律政人員; 或為海外律師,然後完成至少六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才能在香港獲得大律師的執業資格。        

 

結論

在法律界,香港律師會是香港律師的專業與監管機構,而香港大律師公會則是香港大律師的專業與監管機構。

簡而言之,大律師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而律師則直接與客戶往來。近年來,隨著律師被授予更高的出庭權(如上文所述),這種區別在某種程度上變得並不明顯。

因此,今後如被問及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你應該能夠解釋,大律師與律師的區別不僅僅在於他們在法庭上戴著假髮和穿著律師袍。雖然律師和大律師緊密合作,但他們是彼此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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