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香港事务律师在高等法院下列聆讯中有出庭发言权:
在其他普通法法域地区(尤其英国)推动赋予事务律师较高级法院的出庭发言权的运动后,香港政府已向香港相关利益持份人(包括香港律师会),就是否应该在这方面改革香港司法制度寻求意见及看法。结果是在2010年,香港政府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以扩大香港事务律师的出庭发言权。
根据经修订的《法律执业者条例》,成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由一名法官当主席,有十名其他成员,包括法官、资深大律师及律师),就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及决定,制定规则。成功申请者获授予讼辩律师的特别名衔,拥有大律师在香港较高级法院提出呈请的相同出庭发言权。因此在现时香港司法制度下,讼辩律师在香港任何级别的法院的公开法庭拥有无限制的出庭发言权,法庭包括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可直接代表客户而毋须转聘大律师出庭。
自2013年起,截至2021年8月31日,共有84名事务律师获授予讼辩律师资格。
香港律师经常被问到:「你什么时候会 「晋升 」为大律师呢? 」 此类问题在以中文为主要语言的司法管辖区尤其常见,因为Solicitor和Barrister中文被翻译为“律师” (lawyer)及“大律师” (big lawyer)。很多人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大律师是法律事业的晋升方向。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他们彼此并不比对方「更好」。虽然律师和大律师经常紧密合作,但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且各异。
处理案件时,律师通常是客户委托人的第一个接触点。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工作范畴比大律师更大更广, 例如公司与商业交易、监管及合规、不动产交易、知识产权及银行业务等。
跟大律师一样,律师也处理争议诉讼,并代表委托人出庭。但是,他们不能在高等法院(内庭聆讯除外)和上诉法院的聆讯中出庭。自2010年起,律师一经获得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后,律师能获得「讼辩律师」的称号,允许在任何法院进行陈述而不受出庭权的限制。
一些律师也在公司中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
大律师是自雇人士,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当事人通常委任一名律师代表,由该律师在有需要时委托大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大律师在 Chambers的办事处工作。办事处内的大律师都是彼此独立。大律师的工作是代讼,通常专注特定的法律范畴。
一般来说,须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和法学专业证书,然后完成两年的实习,才能在香港获得律师的执业资格。
一般来说,须取得法学专业证书; 为香港的执业律师、律政人员; 或为海外律师,然后完成至少六个月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才能在香港获得大律师的执业资格。
在法律界,香港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专业与监管机构,而香港大律师公会则是香港大律师的专业与监管机构。
简而言之,大律师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而律师则直接与客户往来。近年来,随着律师被授予更高的出庭权(如上文所述),这种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变得并不明显。
因此,今后如被问及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你应该能够解释,大律师与律师的区别不仅仅在于他们在法庭上戴着假发和穿着律师袍。虽然律师和大律师紧密合作,但他们是彼此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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