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28 日

即 時 發 放

就 《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 條 例 草 案 」 ) 的 內 容 及 過 去 近 十 年 的 相 關 討 論 , 本 會 早 前 已 發 表 意 見 書 ; 當 中 指 出 , 現 時 條 例 草 案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地 方 有 ︰ ( 一 ) 應 否 採 納 美 國 的 開 放 式 「 公 平 使 用 」 原 則 豁 免 , 而 非 沿 用 多 年 的 盡 列 式 「 公 平 處 理 」 豁 免 ; ( 二 ) 應 否 採 納 「 個 人 用 戶 衍 生 內 容 」 ( U G C ) 豁 免 , 以 及 ( 三 ) 應 否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 使 版 權 豁 免 不 受 合 約 條 款 所 限 。 有 見 公 眾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討 論 依 然 爭 持 不 下 及 對 其 內 容 時 有 誤 解 , 本 會 重 申 對 上 述 三 個 議 題 的 立 場 :

公 平 使 用

現 行 的 香 港 版 權 法 例 一 直 採 用 「 公 平 處 理 」 模 式 , 清 楚 訂 明 可 獲 豁 免 的 目 的 。 有 關 應 否 引 入 「 公 平 使 用 」 取 代 , 社 會 有 很 大 爭 議 。 倡 議 採 用 「 公 平 使 用 」 者 一 般 認 為 「 公 平 使 用 」 比 「 公 平 處 理 」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更 闊 、 更 具 彈 性 , 並 主 張 採 用 「 公 平 使 用 」 為 國 際 趨 勢 。 然 而 , 反 對 者 質 疑 「 公 平 使 用 」 為 國 際 趨 勢 的 說 法 。 反 對 者 認 為 「 公 平 使 用 」 缺 乏 確 定 性 及 憂 慮 把 與 本 港 在 法 制 上 有 很 大 差 異 的 美 國 法 律 概 念 加 諸 本 港 版 權 法 例 而 產 生 的 衝 突 和 影 響 。

根 據 本 會 研 究 所 得 , 美 國 的 法 例 目 前 並 沒 有 就 「 公 平 使 用 」 提 供 法 定 定 義 。 法 院 在 裁 定 某 種 行 為 是 否 屬 「 公 平 使 用 」 時 , 會 因 應 個 別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況 , 把 各 因 素 (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已 涵 蓋 的 ) 納 入 考 慮 之 列 ︰ 使 用 的 目 的 及 性 質 、 版 權 作 品 的 性 質 、 被 使 用 部 分 的 數 量 及 其 實 質 分 量 , 以 及 使 用 對 版 權 作 品 的 潛 在 市 場 或 價 值 的 影 響 。 自 2005 年 , 美 國 法 院 已 就 超 過 65 宗 有 關 「 公 平 使 用 」 的 案 件 作 出 裁 決 , 當 中 成 功 證 明 「 公 平 使 用 」 與 失 敗 的 例 子 參 半 。 此 外 , 法 院 就 審 理 多 宗 「 公 平 使 用 」 案 件 時 , 作 出 的 判 決 並 不 一 致 , , 當 中 也 顯 示 出 隨 時 間 而 轉 移 關 注 點 的 情 況 。 每 宗 案 件 是 按 著 它 本 身 的 事 實 及 當 時 法 庭 的 演 繹 而 裁 定 的 。

本 會 察 覺 到 , 已 採 納 「 公 平 使 用 」 或 類 似 模 式 的 亞 洲 國 家 ( 包 括 ︰ 韓 國 、 菲 律 賓 及 新 加 坡 等 ) 都 有 一 共 同 之 處 — 版 權 擁 有 人 均 可 向 侵 權 者 追 討 法 定 賠 償 ( statutory damages ) 。 「 法 定 賠 償 」 是 指 , 只 要 原 告 在 侵 權 案 件 中 勝 訴 , 他 毋 須 證 明 損 失 或 被 告 從 中 獲 利 , 也 可 獲 得 一 定 金 額 的 金 錢 賠 償 。

事 實 上 , 法 定 賠 償 並 非 常 見 。 根 據 一 份 2013 年 11 月 發 表 的 研 究 , 在 179 個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成 員 國 中 , 只 有 24 個 ( 包 括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 有 這 種 制 度 。 在 亞 洲 , 以 新 加 坡 為 例 , 當 地 法 院 可 就 每 件 被 侵 權 的 版 權 作 品 判 予 不 超 過 10,000 坡 元 ( 約 港 幣 55,200 元 ) 的 法 定 賠 償 , 而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200,000 坡 元 ( 約 港 幣 1,104,000 元 ) ( 除 非 版 權 擁 有 人 能 證 明 他 的 實 際 損 失 超 過 該 金 額 ) 。

由 此 可 見 , 上 述 國 家 或 以 法 定 賠 償 的 制 度 來 平 衡 「 公 平 使 用 」 或 類 似 的 版 權 豁 免 模 式 。 在 決 定 應 否 在 香 港 引 入 「 公 平 使 用 」 原 則 時 , 我 們 亦 須 研 究 有 關 可 能 性 。

UGC

目 前 只 有 加 拿 大 在 其 版 權 法 例 引 入 UGC 豁 免 , 而 該 豁 免 的 定 義 和 涵 蓋 範 圍 在 國 際 上 未 有 共 識 。 UGC 其 中 重 要 一 項 強 調 是 由 個 人 用 家 為 個 人 目 的 製 作 或 使 用 , 而 不 是 為 牟 利 或 業 務 用 途 而 產 生 的 衍 生 作 品 。 由 於 「 非 商 業 用 途 」 或 涉 及 間 接 的 商 業 利 益 , 其 界 線 與 「 商 業 用 途 」 日 漸 模 糊 , 故 此 加 拿 大 國 內 開 始 討 論 U G C 的 性 質 和 豁 免 應 否 與 「 非 商 業 用 途 」 掛 鉤 。 澳 洲 的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曾 指 出 UGC 不 應 自 動 獲 得 保 護 , 而 且 在 說 明 「 公 平 使 用 」 的 涵 蓋 範 圍 時 , 該 會 並 不 建 議 加 入 為 社 交 目 的 而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的 例 子 在 內 ( 很 多 UGC 衍 生 作 品 為 社 交 目 的 製 作 在 社 交 平 台 使 用 ) , 也 不 認 為 須 為 社 交 目 的 使 用 在 版 權 豁 免 中 給 予 任 何 特 殊 的 地 位 。 此 外 , 歐 盟 在 2013 年 12 月 展 開 的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亦 顯 示 UGC 的 定 義 仍 未 有 定 案 。

無 獨 有 偶 , 上 文 也 指 出 加 拿 大 也 是 少 數 設 有 法 定 賠 償 的 國 家 之 一 。 因 此 , 與 「 公 平 使 用 」 議 題 一 樣 , 是 否 要 在 有 法 定 賠 償 的 制 度 下 , 加 入 UGC 豁 免 才 不 會 令 持 份 者 利 益 失 衡 是 需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除 非 有 確 切 的 理 由 , 否 則 立 約 自 由 不 應 輕 易 受 到 干 預 。 英 國 引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決 定 備 受 爭 議 , 故 英 國 政 府 承 諾 就 該 條 文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 並 在 2019 年 公 布 結 果 。 海 外 學 者 對 應 否 加 入 該 限 制 條 文 的 意 見 不 一 , 有 人 認 為 在 決 定 應 否 干 預 立 約 自 由 時 , 須 考 慮 是 否 適 用 於 所 有 豁 免 還 是 需 要 考 慮 到 豁 免 的 性 質 ( 如 ︰ 是 否 關 乎 公 共 政 策 等 ) 。 亦 有 建 議 認 為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政 策 , 任 何 政 策 修 訂 必 須 要 有 經 濟 效 益 數 據 支 持 , 才 可 通 過 。 因 此 , 加 入 該 限 制 條 文 的 理 據 及 適 用 範 圍 須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

總 括 而 言 , 上 述 三 項 事 宜 尚 待 仔 細 研 究 解 決 , 但 不 宜 因 此 而 窒 礙 香 港 的 版 權 制 度 發 展 。 比 起 現 有 版 權 條 例 , 條 例 草 案 更 清 晰 保 障 各 方 利 益 並 能 即 時 解 決 香 港 在 版 權 法 例 發 展 方 面 落 後 外 國 多 年 的 情 況 。 本 會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應 盡 快 獲 得 通 過 。 本 會 同 時 建 議 政 府 制 定 時 間 表 , 進 一 步 深 入 研 究 上 述 議 題 及 充 分 聽 取 各 方 持 份 者 相 關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香 港 版 權 法 例 與 時 並 進 。

傳 媒 查 詢
蘇 煥 娟 , 香 港 律 師 會 傳 訊 及 外 事 部 副 總 監
電 話 : 2846-0520

陳 家 濂 , 香 港 律 師 會 傳 訊 及 外 事 部 副 總 監
電 話 : 2846 0589

電 郵 : adceag@hklawsoc.org.hk



關 於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於 1907 年 註 冊 成 立 , 是 香 港 律 師 的 專 業 團 體 。 通 過 履 行 其 法 定 職 責 和 行 使 其 監 管 權 , 香 港 律 師 會 致 力 不 斷 地 提 高 律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和 操 守 , 執 行 律 師 紀 律 守 則 的 規 定 。 香 港 律 師 會 協 助 其 會 員 推 廣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 以 及 不 時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建 議 發 表 其 意 見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 請 瀏 覽 香 港 律 師 會 網 址 : www.hklawso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