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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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 2014 年 版 权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 条 例 草 案 」 ) 的 内 容 及 过 去 近 十 年 的 相 关 讨 论 , 本 会 早 前 已 发 表 意 见 书 ; 当 中 指 出 , 现 时 条 例 草 案 最 具 争 议 性 的 地 方 有 ︰ ( 一 ) 应 否 採 纳 美 国 的 开 放 式 「 公 平 使 用 」 原 则 豁 免 , 而 非 沿 用 多 年 的 尽 列 式 「 公 平 处 理 」 豁 免 ; ( 二 ) 应 否 採 纳 「 个 人 用 户 衍 生 内 容 」 ( U G C ) 豁 免 , 以 及 ( 三 ) 应 否 加 入 限 制 合 约 凌 驾 性 条 文 , 使 版 权 豁 免 不 受 合 约 条 款 所 限 。 有 见 公 众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讨 论 依 然 争 持 不 下 及 对 其 内 容 时 有 误 解 , 本 会 重 申 对 上 述 三 个 议 题 的 立 场 :

公 平 使 用

现 行 的 香 港 版 权 法 例 一 直 採 用 「 公 平 处 理 」 模 式 , 清 楚 订 明 可 获 豁 免 的 目 的 。 有 关 应 否 引 入 「 公 平 使 用 」 取 代 , 社 会 有 很 大 争 议 。 倡 议 採 用 「 公 平 使 用 」 者 一 般 认 为 「 公 平 使 用 」 比 「 公 平 处 理 」 所 涵 盖 的 范 围 更 阔 、 更 具 弹 性 , 并 主 张 採 用 「 公 平 使 用 」 为 国 际 趋 势 。 然 而 , 反 对 者 质 疑 「 公 平 使 用 」 为 国 际 趋 势 的 说 法 。 反 对 者 认 为 「 公 平 使 用 」 缺 乏 确 定 性 及 忧 虑 把 与 本 港 在 法 制 上 有 很 大 差 异 的 美 国 法 律 概 念 加 诸 本 港 版 权 法 例 而 产 生 的 衝 突 和 影 响 。

根 据 本 会 研 究 所 得 , 美 国 的 法 例 目 前 并 没 有 就 「 公 平 使 用 」 提 供 法 定 定 义 。 法 院 在 裁 定 某 种 行 为 是 否 属 「 公 平 使 用 」 时 , 会 因 应 个 别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 把 各 因 素 ( 包 括 条 例 草 案 已 涵 盖 的 ) 纳 入 考 虑 之 列 ︰ 使 用 的 目 的 及 性 质 、 版 权 作 品 的 性 质 、 被 使 用 部 分 的 数 量 及 其 实 质 分 量 , 以 及 使 用 对 版 权 作 品 的 潜 在 市 场 或 价 值 的 影 响 。 自 2005 年 , 美 国 法 院 已 就 超 过 65 宗 有 关 「 公 平 使 用 」 的 案 件 作 出 裁 决 , 当 中 成 功 证 明 「 公 平 使 用 」 与 失 败 的 例 子 参 半 。 此 外 , 法 院 就 审 理 多 宗 「 公 平 使 用 」 案 件 时 , 作 出 的 判 决 并 不 一 致 , , 当 中 也 显 示 出 随 时 间 而 转 移 关 注 点 的 情 况 。 每 宗 案 件 是 按 著 它 本 身 的 事 实 及 当 时 法 庭 的 演 绎 而 裁 定 的 。

本 会 察 觉 到 , 已 採 纳 「 公 平 使 用 」 或 类 似 模 式 的 亚 洲 国 家 ( 包 括 ︰ 韩 国 、 菲 律 宾 及 新 加 坡 等 ) 都 有 一 共 同 之 处 — 版 权 拥 有 人 均 可 向 侵 权 者 追 讨 法 定 赔 偿 ( statutory damages ) 。 「 法 定 赔 偿 」 是 指 , 只 要 原 告 在 侵 权 案 件 中 胜 诉 , 他 毋 须 证 明 损 失 或 被 告 从 中 获 利 , 也 可 获 得 一 定 金 额 的 金 钱 赔 偿 。

事 实 上 , 法 定 赔 偿 并 非 常 见 。 根 据 一 份 2013 年 11 月 发 表 的 研 究 , 在 179 个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员 国 中 , 只 有 24 个 ( 包 括 美 国 及 加 拿 大 ) 有 这 种 制 度 。 在 亚 洲 , 以 新 加 坡 为 例 , 当 地 法 院 可 就 每 件 被 侵 权 的 版 权 作 品 判 予 不 超 过 10,000 坡 元 ( 约 港 币 55,200 元 ) 的 法 定 赔 偿 , 而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200,000 坡 元 ( 约 港 币 1,104,000 元 ) ( 除 非 版 权 拥 有 人 能 证 明 他 的 实 际 损 失 超 过 该 金 额 ) 。

由 此 可 见 , 上 述 国 家 或 以 法 定 赔 偿 的 制 度 来 平 衡 「 公 平 使 用 」 或 类 似 的 版 权 豁 免 模 式 。 在 决 定 应 否 在 香 港 引 入 「 公 平 使 用 」 原 则 时 , 我 们 亦 须 研 究 有 关 可 能 性 。

UGC

目 前 只 有 加 拿 大 在 其 版 权 法 例 引 入 UGC 豁 免 , 而 该 豁 免 的 定 义 和 涵 盖 范 围 在 国 际 上 未 有 共 识 。 UGC 其 中 重 要 一 项 强 调 是 由 个 人 用 家 为 个 人 目 的 製 作 或 使 用 , 而 不 是 为 牟 利 或 业 务 用 途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作 品 。 由 于 「 非 商 业 用 途 」 或 涉 及 间 接 的 商 业 利 益 , 其 界 线 与 「 商 业 用 途 」 日 渐 模 糊 , 故 此 加 拿 大 国 内 开 始 讨 论 U G C 的 性 质 和 豁 免 应 否 与 「 非 商 业 用 途 」 挂 钩 。 澳 洲 的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曾 指 出 UGC 不 应 自 动 获 得 保 护 , 而 且 在 说 明 「 公 平 使 用 」 的 涵 盖 范 围 时 , 该 会 并 不 建 议 加 入 为 社 交 目 的 而 使 用 版 权 作 品 的 例 子 在 内 ( 很 多 UGC 衍 生 作 品 为 社 交 目 的 製 作 在 社 交 平 台 使 用 ) , 也 不 认 为 须 为 社 交 目 的 使 用 在 版 权 豁 免 中 给 予 任 何 特 殊 的 地 位 。 此 外 , 欧 盟 在 2013 年 12 月 展 开 的 公 众 谘 询 结 果 亦 显 示 UGC 的 定 义 仍 未 有 定 案 。

无 独 有 偶 , 上 文 也 指 出 加 拿 大 也 是 少 数 设 有 法 定 赔 偿 的 国 家 之 一 。 因 此 , 与 「 公 平 使 用 」 议 题 一 样 , 是 否 要 在 有 法 定 赔 偿 的 制 度 下 , 加 入 UGC 豁 免 才 不 会 令 持 份 者 利 益 失 衡 是 需 要 探 讨 的 问 题 。

限 制 合 约 凌 驾 性 条 文

除 非 有 确 切 的 理 由 , 否 则 立 约 自 由 不 应 轻 易 受 到 干 预 。 英 国 引 入 限 制 合 约 凌 驾 性 条 文 的 决 定 备 受 争 议 , 故 英 国 政 府 承 诺 就 该 条 文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估 , 并 在 2019 年 公 布 结 果 。 海 外 学 者 对 应 否 加 入 该 限 制 条 文 的 意 见 不 一 , 有 人 认 为 在 决 定 应 否 干 预 立 约 自 由 时 , 须 考 虑 是 否 适 用 于 所 有 豁 免 还 是 需 要 考 虑 到 豁 免 的 性 质 ( 如 ︰ 是 否 关 乎 公 共 政 策 等 ) 。 亦 有 建 议 认 为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政 策 , 任 何 政 策 修 订 必 须 要 有 经 济 效 益 数 据 支 持 , 才 可 通 过 。 因 此 , 加 入 该 限 制 条 文 的 理 据 及 适 用 范 围 须 作 进 一 步 研 究 。

总 括 而 言 , 上 述 三 项 事 宜 尚 待 仔 细 研 究 解 决 , 但 不 宜 因 此 而 窒 碍 香 港 的 版 权 制 度 发 展 。 比 起 现 有 版 权 条 例 , 条 例 草 案 更 清 晰 保 障 各 方 利 益 并 能 即 时 解 决 香 港 在 版 权 法 例 发 展 方 面 落 后 外 国 多 年 的 情 况 。 本 会 支 持 条 例 草 案 应 尽 快 获 得 通 过 。 本 会 同 时 建 议 政 府 制 定 时 间 表 , 进 一 步 深 入 研 究 上 述 议 题 及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持 份 者 相 关 的 意 见 以 确 保 香 港 版 权 法 例 与 时 并 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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