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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CEPA ) 是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 , 並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 經過所有持份者多年來的努力 , 這份自由貿易協定以循序漸進的方式 , 通過隨後的補充協議逐步擴大範圍 , 實現了兩個司法管轄區不同服務行業的市場進入自由化 。 在法律業方面 , CEPA涵蓋的層面廣泛 , 包括律師行的經營模式 ( 如非合夥型聯營 、 合夥型聯營或駐內地代表機構 )、 其地域限制 、 業務範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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