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 共 2 頁 林 瑞 成 理 事 長 「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2 0 2 0 2 0 2 0 2 0 2 0 」 活 動 致 詞 稿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首 先 感 謝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疫 情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首 先 感 謝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疫 情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首 先 感 謝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疫 情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首 先 感 謝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疫 情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首 先 感 謝 香 港 律 師 會 在 疫 情 各 位 兩 岸 四 地 的 朋 友 大 家 早 安 , ...
跨 境 財 富 管 理 香 港 律 師 會 副 會 長 暨 大 中 華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澤 銘 律 師 2 0 2 0 年 1 2 月 4 日 ■ 簡 介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 遺 產 繼 承 法 律 、 遺 囑 、 強 制 繼 承 事 宜 ■ 普 通 法 信 託 概 念 : 信 託 人 、 受 託 人 、 受 益 人 ; 遺 產 規 劃 ■ 不 同 形 式 的 信 託 ( 固 定 信 託 、 全 權 信 託 、 目 的 信 託 、 慈 善 信 託 ) 和 實 體 ( 私 人 基 金 、 民 法 信 託 ) ;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選 擇 ■ 資 產 類 別 ( 現 金 、 房 地 產 、 債 券 、 股 權 ( 私 人 或 上 市 ) 、 衍 生 工 具 及 其 他 產 品 ■ 跨 境 財 富 管 理 時 使 用 離 岸 公 司 ; 離 岸 公 司 的 ...
尊 敬 的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彭 韻 僖 律 師 尊 敬 的 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副 會 長 遲 日 大 律 師 尊 敬 的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林 瑞 成 律 師 我 博 學 的 朋 友 們 和 年 輕 的 律 師 們 各 位 尊 貴 的 嘉 賓 , D e a r P r e s i d e n t M e l i s s a P a n g o f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D e a r V i c e - P r e s i d e n t C h i R i d a o f A l l C h i n a L a w y e r s A s s o c i a t i ...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兩 岸 四 地 青 年 律 師 論 壇 2 0 2 0 2 0 2 0 2 0 2 0 2 0 2 0 十 周 年 誌 慶 十 周 年 誌 慶 十 周 年 誌 慶 「 百 年 大 變 局 「 百 年 大 變 局 「 百 年 大 變 局 律 青 新 機 遇 」 律 青 新 機 遇 」 律 青 新 機 遇 」 2 0 2 0 年 1 2 月 4 日 彭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女 士 們 先 生 , 大 家 好 ! 彭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女 士 們 先 生 , 大 家 好 ! 彭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女 士 們 先 生 , 大 家 好 ! 彭 會 長 、 各 位 嘉 賓 女 士 們 先 生 , 大 家 好 ! 彭 會 ...
有 关 民 法 典 时 代 合 同 法 定 解 除 制 度 的 演 进 叶 欣 2 0 2 0 . 1 2 . 4 1 0 1 所 有 权 编 概 述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五 百 六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 二 )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前 ,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 三 )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 四 )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